⊙记者 霍宇力 ○编辑 衡道庆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在提案中建议,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税收政策,充分研究并减免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因取得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股票红利涉及的税负。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侯外林表示,可考虑建立相应机制,允许中小股东对企业分红发表意见,“如果中小股东一致认为不分红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那么就可以不分。如果不是这样,就没有理由不分。”
侯外林表示,近年来证监会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信心,采取了多项措施鼓励、引导和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公司实施持续、稳定和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对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效果。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在收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后需按1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等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所得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方面加重了个人投资者的税负,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
侯外林表示,由于个人投资者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差价收益更具有吸引力,导致更多个人投资者希望上市公司在实施分配政策时进行高送转,而非现金分红,并热衷于炒作高送转行情,降低了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的动力,不利于鼓励长期投资,也不利于正确的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此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征税还涉及重复征税问题。
“总的看来,目前有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性,也影响了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效果。”侯外林说,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充分研究并减免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因取得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股票红利涉及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