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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2-03-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12-009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浙江东南建筑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膜材”)及相关专户银行于 2012 年 1 月 9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请详阅公司于 2012年 1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2-002)。

    一、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和东南膜材与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中国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及光大证券于2012年3月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公司、东南膜材与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及光大证券四方经协商,达成《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东南膜材已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02090129900593287)。该专户仅用于东南膜材年产9万吨新型建筑钢结构膜材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东南膜材现将该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存入方式帐号存款金额(万元)存入日期
    7天通知120209011410005453250002012-2-2

    东南膜材承诺上述定期存款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券。东南膜材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先转入专户,并及时通知光大证券。上述定期存款不得用于提供质押。

    (2)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为东南膜材开办协定存款业务,并与东南膜材签署相关《协定存款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定存款账户存款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东南膜材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2090129900593287)拆分为结算账户和协定存款账户(账号为:1202090119900139408)。双方约定,账号为1202090129900593287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结算账户的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整,结算户存款余额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自动以协定账户存款补足该额度,结算账户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结息规则计息结息,协定账户存款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三、公司、东南膜材与中国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及光大证券四方经协商,达成《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东南膜材已在中国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01360393597)。该专户仅用于东南膜材年产9万吨新型建筑钢结构膜材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东南膜材现将该专户中14,000万元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开户证实书明细如下:

    存入方式定期存款帐号存款金额(万元)存入日期证实书编号
    6 个月定期存款37666046630950002012-01-202170546
    6 个月定期存款37666046630950002012-01-202170548
    3 个月定期存款37666046630940002012-01-202170547

    东南膜材承诺上述定期存款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券。东南膜材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先转入专户,并及时通知光大证券。上述定期存款不得用于提供质押。

    四、公司、东南膜材与专户银行及光大证券签订的原《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的规定,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享有的调查、查阅等监督权力,同时扩展至上述定期存款账户。

    五、补充协议为原《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 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