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普天债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普天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普天债券”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2年4月8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联系人:王顺心 贺颖
联系电话:010-68096216
邮政编码:100037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参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2年3月8日,即在2012年3月8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旗下普天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参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参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2年4月8日17:00以前(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普天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联系人:王顺心 贺颖
联系电话:010-68096216
邮政编码:100037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无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2、本次议案如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深圳总部:
联系人:梁静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网址:www.phfund.com.cn
(2)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李筠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3)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李化怡
联系电话:(021)58825962
传真:(021)68876821
(4)武汉分公司:
联系人:祁明兵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5)广州分公司:
联系人:袁桢
联系电话:(020)38011004
传真:(020)38010789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及其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普天债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普天投资债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八章“(五)投资类型和投资策略”中,“普天债券投资基金投资方法” 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见附件四。
具体拟修改内容包括:
1、原表述为:为保证明确的投资风格,普天债券投资基金设定了稳定的仓位比例。在正常市场状况下,债券投资比例为80%~95%,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20%。
拟修改为:为保证明确的投资风格,普天债券投资基金设定了稳定的仓位比例。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拟删除“鉴于久期风险为债券投资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普天债券投资基金将投资组合久期严格限定于不超过投资基准久期的140%”的表述。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二
《普天债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普天债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 |||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基金账号 |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修改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2年 月 日 | |||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意见,将视为无效表决。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普天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鹏华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普天债券投资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随着中国债券市场多年以来不断地发展、成熟与完善,我公司旗下普天债券投资基金在投资比例方面的若干条款已滞后于债券资产管理的业务实践,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金业绩表现。为提高基金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对《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第十八章“(五)投资类型和投资策略”中,“普天债券投资基金投资方法” 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概要
(一)关于修改基金合同中投资类型和投资策略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章“(五)投资类型和投资策略”原有表述为:
1、普天债券投资基金投资方法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为保证明确的投资风格,普天债券投资基金设定了稳定的仓位比例。在正常市场状况下,债券投资比例为80%~95%,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20%。
拟修改为:
1、普天债券投资基金投资方法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为保证明确的投资风格,普天债券投资基金设定了稳定的仓位比例。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关于删除基金合同中投资类型和投资策略的相关内容
删除第十八章“(五)投资类型和投资策略” 第一条第(2)点中“鉴于久期风险为债券投资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普天债券投资基金将投资组合久期严格限定于不超过投资基准久期的140%”的表述。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必要性
(一)删除债券投资比例上限95%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债券市场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发展相对成熟,成交一般较为活跃,在需要流动性的情况下,债券基金既可以卖出持有的债券获得现金,也可以通过回购融资暂时满足资金需求,延缓流动性冲击。在这一市场背景下,95%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对风险控制的助益甚少,反而在以下两方面降低了基金资产管理的效率、放大了流动性风险,阻碍了基金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能力:
首先,95%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制约了投资中对回购放大杠杆的使用,当短期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在较大利差时,组合无法通过回购放大买券获得利差。
其次,在95%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的约束下,基金遭遇赎回导致债券比例被动超标时,必须在短时间内卖出债券。这一方面加大了基金面临的流动性冲击,另一方面也被动加大了交易频率,干扰了投资策略的贯彻和执行。反之,如果没有这一限制,基金遭遇赎回时就可以利用回购融资先行支付赎回款,待市场稳定后再从容卖出债券,且可在一定时期内以申购抵销赎回,熨平份额的波动,减少交易频率。
同时,据wind数据显示,全市场159只债券型基金中,近90%债券型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没有限制债券投资比例上限的条款,另外,据全市场债券型基金2011年4季报显示,有74%的债券型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95%,这些都说明取消这类条款已是业内的共识。
(二)删除投资组合久期上限规定的必要性
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投资组合久期严格限定于不超过投资基准久期的140%。”,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这里的“投资基准”为“中信国债指数涨跌幅×90%+金融同业存款利率×10%”。因此,目前规定所述及的“基准投资久期”主要反映“中债国债指数”(这一指数在2006年4月12日改名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所涵盖债券的久期。本公司认为删除这一条款的必要性在于:
首先,久期是衡量组合利率风险的指标,我们认为债券基金管理的主要课题之一恰恰是基于系统、科学的基本面研究,适当地追求利率风险暴露,以最大化组合的预期收益。在合同中硬性规定久期上限,不利于基金的灵活操作,有可能对主动投资造成一定障碍。
其次,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作为基金债券资产久期的衡量标准并不科学,与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不相吻合。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成分券仅反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国债,仅为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一部分;且未来国债在交易所上市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未来国债发行的期限也可能存在大的波动,使得这一指数所涵盖债券的久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宜作为基金管理的参照。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影响基金的运作规则,注册登记机构仍然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人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二)产品方面
本公司已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条款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此次修改不影响本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类型、投资理念的实施。
(三)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修改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不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即为有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决议即可生效。
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仅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下限提出规范性要求,《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但对于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和久期上限,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次投资比例相关条款的修改方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本公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后的运作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回避修改《基金合同》期间的运作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
1、股票资产维持适当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比例按照基金合同规定保持较低的配置比例,剩余现金进行回购操作。
2、持有流动性好,波动性较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不大的证券,以降低由于修改基金合同而可能带来的市场申购或赎回压力。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
传真:传真:(0755)82021155
网址:www.ph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