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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刻不容缓
    2012-03-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报两会报道组 ○编辑 宋薇萍

      

      在众多关于资本市场的提案议案中,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也成为两会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近日有提案指出,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建设刻不容缓。

      提案指出,私募股权基金(PE)是国际主流直接投资工具之一,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有利于丰富我国资本市场层次,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做强做大,进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私募基金已经越来越规范化。

      相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一直处于灰色状态的私募证券基金规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资本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总规模可能在7000亿至8000亿元,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投资主体。

      提案认为,私募基金是未来基金业发展的方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私募股权发展,有利于中小、高风险企业的发展,对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大作用。2008年就开始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至今已有3年多时间,目前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对于维护股市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对此,提案建议,首先要加快《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进度,把私募基金纳入重点监管的范畴,使其从地下走向地上,通过公开化、合法化、规范化以及有效监管使它有序发展。

      其次是要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提案指出,从国外经验来看,私募基金监管主要在监管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募集方式,也监管诸如退休金等特殊投资人,但其投资并没有特别的约束。在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明确监管部门,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很有必要。私募基金的发起、设立、运转和退出都和证监会的职能密切相关,提案建议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经验,建立以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以发改委、商务部为辅的投资监管体系,涉及其他部委的,可以由证监会通过与其他部委协商解决或征求意见解决。

      第三,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在区域性柜台市场建设、发展的基础上,使之与目前资本市场较低层次的代办转让系统衔接,建立统一互联、分散做市的现代场外交易市场。同时考虑设立持有已上市但处于锁定期股权的上市公司股权的柜台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