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2-01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12年3月13日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12年3月13日(星期二)上午9:30时;
(三)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南岸明珠3栋27层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完备。
(二)议案名称:
议案1 《<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 《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 《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4 《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5 《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议案6 《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议案7 《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8 《关于确定2012年度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的议案》
议案9 《与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签订精对苯二甲酸(PTA)购销合同的议案》
议案10 《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三)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2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出席会议人员:
1、截止2012年3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股权登记日:2012年3月8日
2、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其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四、会议时间:2012年3月13日上午9:30,会期一天;
五、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南岸明珠3栋27层会议室;
六、登记方法:
1、报到手续:
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个人股东指印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帐户卡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报到手续。
2、登记时间:2012年3月12日8:30—17:00。
七、其他事项:
1、报到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南岸明珠3栋23层董事会办公室;
2、参加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3、联系电话:0571-83871991
4、联系人:赵东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2012年 月 日——2012年 月 日
委托日期:2012年 月 日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
2 | 《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3 | 《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4 | 《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5 | 《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 |||
6 | 《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
7 | 《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8 | 《关于确定2012年度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的议案》 | |||
9 | 《与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签订精对苯二甲酸(PTA)购销合同的议案》 | |||
10 | 《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
说明:
1、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2、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备注:授权委托书复印、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