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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交通银行就“智能排队叫号机”项目签订供货协议的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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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交通银行就“智能排队叫号机”项目签订供货协议的公告
    2012-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2-00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交通银行就“智能排队叫号机”项目签订供货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拓电子”或“乙方”)已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奥拓电子关于中标交通银行<大堂经理手持设备和智能排队叫号机>项目的公告》,公司成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甲方”)“智能排队叫号机”项目(招标编号:BOCOM-2011-512)四家中标单位之一。2012年3月5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就上述“智能排队叫号机”项目签订了《供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没有约定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公司按交通银行要求为交通银行各分支行(以下简称“使用方”)提供上述项目产品及有关售后服务,并按使用方集中采购流程最终签订供货合同。待签署具体供货合同后,公司将根据合同金额大小,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协议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3、在公司和交通银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如发现公司在供货(服务)中有弄虚作假和在供货(服务)期内被使用方投诉三次以上,交通银行有权终止公司的供货(服务)资格。如发现交通银行和使用方提出无理要求和谈判价格太低无法承受,公司有权放弃供货商资格。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注册资本:61,885,605,538元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交通银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交通银行2011年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合同金额为222万元,占当年类似业务总合同金额的比例为3%。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交通银行先后在香港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综合性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有充足的资本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保证协议的履行。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承诺

      (1)甲方确定乙方为本次招标智能排队叫号机项目的供货商,并向交通银行各分支行公布中标信息。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使用方提供上述项目产品及有关售后服务,并按使用方集中采购流程最终签订供货合同。

      (3)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或投诉;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纠正。如发现乙方在供货(服务)中有弄虚作假和在供货(服务)期内被使用方投诉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供货(服务)资格。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使用方名单,协调乙方与使用方的关系。

      (4)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使用方提出除招标约定以外的其他要求;有权对使用方在供货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如发现甲方和使用方提出无理要求和谈判价格太低无法承受,乙方有权放弃供货商资格。

      乙方有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严守保密要求,遵守商业诚信,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2、其他约定

      (1)本协议是甲乙双方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执行期内,协议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供货合同以使用方与乙方签订为准。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将对公司该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和未来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协议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影响其他客户对该产品的需求。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框架协议,待签署具体供货合同后,公司将根据合同金额大小,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备查文件:公司与交通银行就“智能排队叫号机”项目签订的《供货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