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2-005
债券代码:122044 债券简称:10连云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90 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3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6,734,693 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4,161,994.9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11)第043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联席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财通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开户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下称:建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下称:交通银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会同联席保荐机构、交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下称:甲方)与募集资金开户方交通银行(下称:乙方)、保荐人财通证券与信达证券(下称:联席保荐人,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7006021018010166150,截至2012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15,000万元,该部分资金系甲方由他行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连云港港墟沟东作业区物流场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财通证券和信达证券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斌辉、刘勇,以及信达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军、徐克非,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财通证券和信达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公司(下称:甲方)与建设银行(下称:乙方)、保荐人财通证券与信达证券(下称:联席保荐人,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01659036052509331,专户中内1.5亿元存款已转入他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该部分资金所对应的甲、乙、丙三方之权利义务随即转移。
截至2012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97,450,110.6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连云港港墟沟东作业区物流场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将专户中的5,000万元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存放期限为六个月,定期存款账号为32001659036049509331,存放期限为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8月24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存单号 | 存入日期 | 存入金额 | 利率 | 期限 |
3206590360060000014 | 2012.2.24 | 5000 | 3.30000% | 2012.2.24—2012.8.24 |
转存事项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定期存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银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存入日期 | 期限 | 存入 金额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 | 32001659036049509331 | 2012.2.24 | 2012.2.24—2012.8.24 | 5000 |
2、甲、乙、丙三方同意,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拟在交通银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联席保荐机构、交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用于“连云港港墟沟东作业区物流场站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与使用。
3、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乙、丙三方同意:
(1)甲方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的资金,在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续存均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经过,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保荐代表人。
(2)甲方不得对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设定质押。
(3)甲方不得直接从上述定期存款账户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甲方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专户,并事先通知丙方。
4、乙方与甲方继续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监管义务。
5、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三、公司对上述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管理:
1、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相同方式续存,续存均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经过,并通知保荐机构。
2、公司不得对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设定质押。
3、公司不得直接从上述定期存款账户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