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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1年12月12日证监许可[2011]1952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2年3月14日至2012年4月18日,通过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发售。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投资人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11.通过代销网点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
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账户,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2.为进一步方便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投资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招商银行”)合作,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以及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或账户的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登录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13.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中心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或021-51085168咨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外认购”或“场内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外认购”、“场内认购”均适用。
19.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是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代码:165516)
场外基金简称:信诚周期轮动股票(LOF)
场内基金简称:信诚周期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深入分析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行业与宏观经济的联动特点,动态调整行业及个股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投资人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托管。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销售。其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电话:021-68649788
传真交易专线:021-50120895
客服电话:400-666-0066或021-5108516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场外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下列会员单位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
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
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
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
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2年3月14日至2012年4月18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