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12—004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1,640,306股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2年3月19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95号文件核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8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23,38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的4,704万股已于2011年3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网下询价对象配售的1,176万股已于2011年6月17日起解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江阴市新国联基础产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国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东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庆、冯永朝、程颐平、张亚军、杨伊南、张满英、钱苏、陶新如、王建林、傅梦琴、吴振南、孙锦治、徐永兴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亚军、王建林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少于1,000股时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安排
根据上述承诺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发行前股东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姚正庆、冯永朝、程颐平、张亚军、杨伊南、张满英、钱苏、陶新如、王建林、傅梦琴、吴振南、孙锦治、徐永兴共计持有公司21,640,306股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股票将于2012年3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上市流通。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 |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股) |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1 |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361,471 | 7.85 | 18,361,471 |
2 | 姚正庆 | 524,613 | 0.22 | 524,613 |
3 | 冯永朝 | 262,307 | 0.11 | 262,307 |
4 | 程颐平 | 262,307 | 0.11 | 262,307 |
5 | 张亚军 | 262,307 | 0.11 | 262,307 |
6 | 杨伊南 | 262,307 | 0.11 | 262,307 |
7 | 张满英 | 262,307 | 0.11 | 262,307 |
8 | 钱苏 | 262,307 | 0.11 | 262,307 |
9 | 陶新如 | 262,307 | 0.11 | 262,307 |
10 | 王建林 | 262,307 | 0.11 | 262,307 |
11 | 傅梦琴 | 262,307 | 0.11 | 262,307 |
12 | 吴振南 | 131,153 | 0.06 | 131,153 |
13 | 孙锦治 | 131,153 | 0.06 | 131,153 |
14 | 徐永兴 | 131,153 | 0.06 | 131,153 |
合计 | 21,640,306 | 9.26 | 21,640,306 |
三、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流通股21,640,306股A股股票上市流通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类别 | 变动前(股) | 本次变动(股) | 变动后(股) |
一、有限售条件A股合计 | 175,000,000 | -21,640,306 | 153,359,694 |
1、限售境内法人股 | 171,721,165 | -18,361,471 | 153,359,694 |
2、限售境内自然人股 | 3,278,835 | -3,278,835 | 0 |
二、无限售条件A股合计 | 58,800,000 | +21,640,306 | 80,440,306 |
三、总股本 | 233,800,000 | 0 | 233,800,000 |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就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东承诺;
3、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作出承诺的行为。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敬请投资者关注,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