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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09中企债”
    201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2012-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定,拟对2009年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进行变更。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证监会49号令)、《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修改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09中企债”(债券代码122034)201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时间:2012年3月30日上午9点至下午4点

    (三)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24楼A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四)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通讯方式。债券持有人在2012年3月30日上午9点至下午4点期间通过传真进行投票,规定时间以外的传真投票为无效投票。投票书格式见附件1。

    (五)投票传真号码:025-84579863

    (六)债权登记日:2012年3月28日

    (七)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12年3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发行债券之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保证人;

    (二)债券发行人。

    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二、会议审议事项

    “09中企债”的债券持有人关于变更受托管理人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53号),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限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变更为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再具有公司债券保荐资格和债券受托管理人资格。

    同时,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54号)核准华泰联合证券变更业务范围,将原经营业务范围中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限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变更为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除外)。

    为更好地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方便业务的顺利交接和进行,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09中企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

    (一)登记办法和登记时间

    法人债券持有人授权代理人参加投票的,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

    持有人为自然人需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自然人代理人需本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

    上述债券持有人持所需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文件于投票时一并传真给会议召集人。

    (二)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24楼

    联系电话:(025)83290778,83290790

    传真:(025)84579863

    邮编:210002

    联系人:蒋政、胡盛强

    (三)其他事项

    与会债券持有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表决程序和效力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通过传真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信函将投票书送达会议召开地点。债券持有人以直接或信函方式送达投票书的,送达时间必须在2012年3月30日下午4点前,否则为无效投票。

    (二)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三)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发行人的关联方;

    (2)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股东的关联方。

    (四)“09中企债”债券持有人决议的生效条件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必须经代表本期债券的50%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其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五)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1)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一百(100)元)拥有一(1)票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本公告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5天前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会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09中企债”2012年第一次公司债券持有人大会投票书

    表决内容表决意向
    同意反对弃权
    “09中企债”的持有人关于变更受托管理人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只能选一项,不能多选,未选和多选视为弃权。

    债券持有人签名(法人债券持有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债券持有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债券持有人的证券账号:

    债券持有人持有面额为人民币100元的债券张数:

    (本投票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2:授权委托书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09中企债”2012年第一次公司债券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09中企债”2012年第一次公司债券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内容表决意向
    同意反对弃权
    “09中企债”的持有人关于变更受托管理人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法人债券持有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人民币100元的债券张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