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4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3月16日上午9:30在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二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63024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20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刘延华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量6300万股)回避表决。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12年度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024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赵春旭律师、孙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2012年3月1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