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2-013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上海中储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储公司)接到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1224号],就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公司)诉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船代)、上海盛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东码头)、上海中储公司、浙江欧波朗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波朗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11日,上海中储公司受温州市土产畜产品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土产畜公司)和欧波朗公司委托,办理246.8504吨电解铜(提单号:AABB6MF03)在上海港的报关、报检、运输入库业务。
10月11日至26日,上海中储公司在收到该批货物的报关材料及《货权转移单》(10月11日由温州土产畜公司和欧波朗公司共同出具的《货权转移单》,注明将此批进口清关后货权转移至殴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10月18日温州土产畜公司和欧波朗公司出具《货权转移撤销证明》和《货权转移单》,注明撤销先前的货权转移,货物清关后转移至江铜公司名下,以江铜公司名义入中储铁山路库。)后,按要求办妥海关增增税付税及海关清关手续,并在25日收到欧波朗公司的增值税税款后,于26日向洋山港区申请提运计划,港区受理安排28日提货。
10月27日,上海中储公司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温鹿商初字第2854号],根据该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1)温鹿商初字第2854号],因财产保全需要,要求协助查封被告欧波朗公司进口仓储在上海中储公司提单号为AABB6MF03的247.046吨电解铜及仓单号为SY115084/0的247.280吨电解铜。鉴于货权已经转移,上海中储公司对货权转移至江铜公司名下的情况进行了说明。10月28日,上海中储公司如期前往港区提货,被告知此批货物已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上海中储公司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了江铜公司。
2011年11月,上海中储公司接到上海海事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1224号],该院已受理江铜公司诉联合船代、盛东码头、上海中储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中储公司为第三被告。
江铜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原告为联合船代编号为10261012、提单号为AABB6MF03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提货单》(以下简称“提单”)项下246.850吨电解铜的所有权人;2、判令被告盛东码头、联合船代及上海中储公司共同向原告交付联合船代编号为10261012、提单号为AABB6MF03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提货单》项下246.850吨电解铜;若不能交付,则赔偿损失(暂定人民币135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1年11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欧波朗公司为本案被告。
二、判决情况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编号为10261012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提货单》项下的全部权利属原告江铜公司所有;
2、被告欧波朗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铜公司交付上述编号为10261012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提货单》项下的净重246.850吨电解铜;
3、被告盛东码头应协助被告欧波朗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项交付义务;
4、对原告江铜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107800元,由被告欧波朗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完毕。
三、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