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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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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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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2-008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上午9:30在广州市海珠区会展东路1号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三楼莲花厅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148,876,7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9%。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事项:

      1、以148,818,857股同意、57,93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选举符群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新任董事。

      2、以148,876,79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1—024)。

      3、以148,876,79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2012年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议案。

      4、以148,876,79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2—005)

      5、以148,876,79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具体是:2011年5月20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时授权董事会根据会计师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报酬。

      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函件,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整合的原因,原主管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团队及项目负责人已转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该团队已连续两年(2009、2010年)执行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比较了解。鉴于公司资产规模大、下属企业多、年报时限紧迫,在原审计团队转所后如更换北京永拓的其他审计团队接手其审计工作,则可能会严重影响财务报告审计质量和审计进度。为了确保2011年度公司财务报告能够按时并高质量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过慎重考虑提议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

      董事会同意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会计师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报酬。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公司2011年审计机构由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此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委派郑海珠、陈涵涵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