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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速推动保荐人
    民事司法责任立法
    2012-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允峰

      ⊙李允峰

      

      证监会3月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代和项目组成员的问责制度。证监会同时还表示,将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适时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把保荐责任落实到保荐业务全过程和相关业务人员。

      我国资本市场现行保荐人制度的最大弊端,或许就是因为缺乏追究民事司法责任,保荐人容易忽悠投资人。最典型的案例,当属绿大地的欺诈上市。上周四,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昆明市检察院认为此案一审判决有误,向昆明市中院提起抗诉,理由之一是认为被告人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并且未区分五个被告人在此案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也明显偏轻,属罚不当罪。绿大地案件之所以如此吸引眼球,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证券犯罪成本太低。

      笔者认为,绿大地的欺诈上市与当前保荐人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大有关系。形势的发展已在倒逼保荐人制度加快改革步伐。

      现行保荐人制度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荐人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目前沪深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导致被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主要是最高法院于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由于该规定确定了一个诉讼前置程序,即如果证券投资者想起诉被告,一定先要获得相关机关对被告的处罚决定书。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及相关机关执法力量的严重不足,证券市场中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更不要提处罚了,因此大部分投资者在遭遇欺诈等行为时往往处于欲告无门的尴尬境地。

      第二,保荐人违规成本低。从以往保荐人受到处罚的记录来看,执法机关对保荐人最严厉的处罚也不过是暂停营业6个月而已,而相关的责任人都没有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每笔保荐业务的收费动辄上千万元,利益与处罚的差距如此悬殊,无怪乎保荐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

      第三,保荐人免责事由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人能不能免责,关键在于对勤勉尽责的认定,但这个认定的标准主观性太强,由此也使得相关机关在判断保荐人执业时是否勤勉尽责缺乏相应的参照,这不能不给保荐人主张免责时的举证行为造成了莫大的困难。

      由于保荐人制度改革牵扯面比较广,无论是《证券法》,还是《公司法》,以及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都需要协调和督促,所以,客观地说,保荐人制度改革要加快立法进程,不是证监会一家管理机构能决定的了的。不妨说,在证监会能解决问题的领域,对于保荐人的改革已基本到位。下一步监管层要做的,就是推动保荐人在提高违规成本上的法律规定以及集体诉讼制度尽快出台,推动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建立等等。

      可见,保荐人制度作为新生事物,它的发展还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对于保荐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则更是如此。保荐人制度的深入改革,需要不断注入新的力量,证监会需要得到司法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我们热切期待司法部门能尽快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加快保荐人民事司法责任的立法,全速推动保荐人制度改革的进程,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健发展。

      (作者系山东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