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34版)
3.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业绩报酬:
A.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B.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或其他法定要求。
C.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可提取业绩报酬的收益率。可提取业绩报酬的收益率不得低于6%,且需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和同期可比的全部基金加权平均净值增长率上浮5%二者中的最大值。
D.每年提取的业绩报酬与当年提取的基金管理费总和不得超过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平均值的5%。
E.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2)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在同时满足以上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Delta×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平均值×业绩报酬比率
其中:
Delta=基金净值增长率-可提取业绩报酬的收益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当期收益分配)/期初基金资产净值。
可提取业绩报酬的收益率=max(6%,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同期可比的全部基金加权平均净值增长率+5%);同期可比的基金是指其基金合同已在当期业绩报酬对应时间区间之前生效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指数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增长率是指全部同期可比基金按照其当期资产净值加权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平均增长率;当期资产净值是指同期可比基金在提取业绩报酬对应时间区间的期初资产净值与期末资产净值的算术平均值。
业绩报酬比率为10%。
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平均值=期初前15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算术平均值。
(3)业绩报酬的提取方式及公告
业绩报酬每年提取一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取前一年业绩报酬,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的,不得提取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提取业绩报酬的至少15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登载提取业绩报酬的有关公告,披露提取业绩报酬的具体时间、方式和数量等信息。首次公告发布后,基金管理人还应发布提示性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业绩风险准备金
1.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的业绩风险准备金,用于在基金净值增长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超过5%时弥补持有人损失。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业绩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持有人损失每年最多一次,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管理人每月从已提取的上一月基金管理费中计提10%作为业绩风险准备金,划入专门的业绩风险准备金账户。
3.业绩风险准备金计算公式
V=E×10%
V为每月需提取的业绩风险准备金;
E为已提取的上一月基金管理费。
4.业绩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5.若基金上一年度基金净值增长率低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超过5%,基金管理人需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业绩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持有人损失。若业绩风险准备金超过持有人损失,则基金管理人应将与持有人损失相等数额的业绩风险准备金划入基金财产,其余资金仍作为业绩风险准备金存入专门账户;若业绩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持有人损失,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将全部业绩风险准备金划入基金财产。
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80%×(沪深300指数期末点数-沪深300指数期初点数)/沪深300指数期初点数+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期末点数-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期初点数)/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期初点数;
基金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当期收益分配)/期初基金资产净值;
持有人损失=期初基金资产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基金净值增长率),且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基金净值增长率>5%。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将业绩风险准备金划入基金财产的至少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登载划入业绩风险准备金的有关公告,披露划入业绩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时间、方式和数量等信息。
7.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报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揭示业绩风险准备金的结余、划转和使用情况。
8.发生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需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情形后,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3个工作日内,将业绩风险准备金余额一次性划入基金财产,并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不再提取业绩风险准备金。
9.在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下,业绩风险准备金余额应作为基金管理人资产处理。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本基金业绩风险准备金期末结余人民币22,869,139.14元。
注:
1)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的业绩风险准备金,用于在基金净值增长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超过5%时弥补持有人损失。
2)基金管理人每月从已提取的上一月基金管理费中计提10%作为业绩风险准备金,划入专门的业绩风险准备金账户。
十七.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2011年9月15日公布的《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期)进行了补充和更新,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
3.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部分。
4.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部分。
5.根据最新公告,更新了“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6.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六、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