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证券代码:600863 编号:临2012-00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60,000万股
发行价格:7.76元/股
2、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序号 | 名称 | 认购数量(万股) | 限售期 |
1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500 | 12个月 |
2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8,000 | 12个月 |
3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000 | 12个月 |
4 |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6,000 | 12个月 |
5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000 | 12个月 |
6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500 | 12个月 |
7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12个月 |
8 |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12个月 |
9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12个月 |
10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000 | 12个月 |
合 计 | 60,000 | - |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2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时间为2013年3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1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1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1年8月底,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011年8月3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11年8月2日,公司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752号)文件,批准了内蒙华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总体方案。
2011年10月17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1年10月26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1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0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3、发行数量:60,000万股。
4、发行价格:7.76元/股(不低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1年7月19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7.76元。)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7.76元/股,相对于发行底价即7.76元/股溢价0%,与发行申购日(2012年3月8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69元/股的比率为89.30%;与发行申购日(2012年3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8.83元/股的比率为87.88%。
5、募集资金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65,600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9,397.1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6,202.82万元。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12年3月13日15时,10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XYZH/2011A1049-1号《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验证,在规定时间内10家参与内蒙华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均缴纳了认购款项,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收到10家参与内蒙华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股款共计465,600万元。
截至2012年3月14日,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8,923.68万元后,剩余款项共计456,676.32万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XYZH/2011A1049-2号《验资报告》,本次全部认股资金465,600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9,397.1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6,202.82万元,其中:计入股本60,000万元,余下部分396,202.8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2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本次发行已获得所需的授权与批准,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股票配售确认通知,以及公司与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股票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公司和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依次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为7.76元/股,并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为以下10名特定对象:
序号 | 名称 | 认购数量(万股) | 限售期 |
1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500 | 12个月 |
2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8,000 | 12个月 |
3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000 | 12个月 |
4 |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6,000 | 12个月 |
5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000 | 12个月 |
6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500 | 12个月 |
7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12个月 |
8 |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12个月 |
9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12个月 |
10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000 | 12个月 |
合 计 | 60,000 | - |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杨鶤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6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经营范围: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网,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电力交易和调度,管理南方区域电网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从事与电网经营和电力供应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楼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4、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中船重工科技研发大厦三层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1,9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必贻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代理保险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
5、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6、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七层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7、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00,386万元
法定代表人:斯泽夫
经营范围: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核能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等及其备品备件制造、销售及研发;工业控制与自动化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环保设备(脱硫、脱硝、废水、固废)、节能设备、石油化工容器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等设备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工业气体制造及销售;电站设计、电站设备成套技术开发,成套设备销售及服务;总承包与分包境外发电设备、机电、成套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贸易;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以上经营范围项目不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议需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合法项目)。
8、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号楼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注册资本:137,680.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宫晶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承接国内外火力、水力、核能电站工程总承包、设备总成套、工程劳务、制造、销售动力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压力容器及机械电器设备、电站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转让、从事中介服务、原材料、配套件代理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物资供销业;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进出口业务;按港口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港口经营业务。
9、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10、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如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10名发行对象除持有(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本次发行的股票外,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10名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公司未发生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 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2年2月29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1,408,284,707 | 71.08% | 1,408,284,70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3,133,104 | 3.19% | - | |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信通系列单一信托10号 | 31,620,468 | 1.60% | - | |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隆元产业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8,372,387 | 1.43% | - | |
中国银行-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 7,500,022 | 0.38% | -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6,079,982 | 0.31% | - | |
深圳市利天科技有限公司 | 6,075,102 | 0.31% | - | |
中国银行-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5,668,578 | 0.29% | - | |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 5,532,800 | 0.28% | - | |
广发证券-工行-广发金管家新型高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5,016,280 | 0.25% | - |
(二)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股权登记日2012年3月19日)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1,408,284,707 | 54.56%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80,000,000 | 3.10% | |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60,000,000 | 2.32%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9,515,832 | 2.31% | |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00 | 1.94% | |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00 | 1.94% |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八组合 | 40,000,000 | 1.55%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 | 38,405,792 | 1.49% | |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信通系列单一信托10号 | 36,109,859 | 1.40% |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 | 30,000,000 | 1.16% |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由71.08%下降至54.56%,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不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60,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发行人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 | 本次发行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408,284,707 | 71.08% | 600,000,000 | 2,008,284,707 | 77.8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572,935,293 | 28.92% | - | 572,935,293 | 22.20% |
三、股份总额 | 1,981,220,000 | 100% | - | 2,581,220,000 | 100.00%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456,202.82万元,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迅速提升,资产负债率将显著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
本次发行对公司截至2011年9月30日的资产结构影响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发行前 | 发行后 | 增加额 | 增长率 |
资产总额(万元) | 2,510,104.25 | 2,966,307.07 | 456,202.82 | 18.1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万元) | 473,612.66 | 929,815.48 | 456,202.82 | 96.32% |
每股净资产(元) | 2.39 | 3.60 | 1.21 | 50.63% |
资产负债率 | 71.22% | 60.27% | 减少10.95个百分点 |
(二)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实施煤电一体化战略、提高大容量低能耗火电机组比例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内蒙古地区火力发电厂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并适时开发风电等清洁电力项目。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有助于公司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抓住国家启动特高压线路输电的有利时机,加快火力发电电源建设的步伐,使公司成为煤电一体化项目和大容量火电机组为主要资产的上市公司,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的独立,发行人仍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系统,并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控股股东仍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发行将不会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仍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章程以及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回避表决、信息披露的程序,已有必要的措施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对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造成新的实质性的影响。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人员保持稳定;本次发行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不构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关系、同业竞争关系等方面未发生变化,因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相关资产,收购完成后将有助于减少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
保荐代表人: | 刘奇、帅晖 |
项目协办人: | 李昕遥 |
项目组成员: | 李磊、李丽芳、张维、张长虹、褚鹤龄、童心怡、宋维、李海宁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楼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传真: | 0755-82943121 |
联席主承销商: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
项目组成员: | 刘斌、陈忠华、韩海萌、章文佩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楼 |
联系电话: | 0755-83516222 |
传真: | 0755-83516266 |
发行人律师: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 | 郭斌 |
经办律师: | 贺伟平、赵博嘉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 F408 |
联系电话: | 010- 6641 3377 |
传真: | 010- 6641 2855 |
审计与验资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克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郎争、葛颂、郑小川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
联系电话: | 010- 6554 2288 |
传真: | 010- 6554 7190 |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19号);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5、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二)查阅时间和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于工作日9:00~17:00 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查阅。
特此公告。
2012年3月21日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证券代码:600863 编号:临2012-003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19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76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6,202.82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2年3月14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1A1049-2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募集资金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于2012年3月1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16014140001050,该专户仅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保荐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奇、帅晖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和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时间较早者为准)止失效。
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解除。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特此公告。
20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