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办事处拆迁补偿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ST华光 公告编号:临2012-003号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办事处拆迁补偿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北京办事处与北京丽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公司北京办事处所属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水头庄南里19号1院的拆迁补偿等事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根据该《拆迁补偿协议》,北京丽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拆迁补偿款总计人民币102012300元,公司北京办事处承诺在2011年8月31日前搬迁完毕并交北京丽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拆除。公司北京办事处已于2011年7月收到北京丽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首期支付的拆迁补偿款40804920.00元(详见公司2011年7月21日《关于北京办事处拆迁补偿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因个别承租户违约,致使房屋所有权人公司北京办事处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北京丽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也因而未向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剩余60%拆迁补偿款。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该房屋具体经营主体,已对违约承租户提起诉讼并一审胜诉(详见公司12月31日《关于北京办事处拆迁补偿进展情况的公告》)。
承租方北京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公司北京办事处胜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具了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03515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北京金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八十八元,由北京金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七百七十六元,由北京金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