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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沙、南京、兰州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实施份额分级
    并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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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沙、南京、兰州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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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沙、南京、兰州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百圆裤业 公告编号:2012-013

      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沙、南京、兰州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77号《关于核准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667万股,发行价格为25.8元/股,共募集资金430,08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8,426,369.0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1,659,630.92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中喜验字[2011]第01059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11 年12月2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八家子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公司拟对长沙、南京、兰州子公司进行增资,上述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分别经湖南恒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天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甘肃鸿基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由其分别出具了湘恒基会验字[2012]第036号《验资报告》、苏天杰验字[2012]第1-F029号《验资报告》和甘鸿基验字(2012)第152号《验资报告》。

      一、长沙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观沙岭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95058922427 ,截止 2012 年 3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3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永华、丁筱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6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二、南京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5904814610501,截止2012年3月 15日,专户余额为36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永华、丁筱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兰州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1642000037892,截止2012年3月9日,专户余额为壹仟贰佰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永华、丁筱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长沙子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南京子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兰州子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湖南恒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湘恒基会验字[2012]第036号《验资报告》。

      (六)江苏天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天杰验字[2012]第1-F029号《验资报告》。

      (七)甘肃鸿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甘鸿基验字(2012)第15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