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编号:2012-001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2年3月17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敖小强先生主持,出席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会议同意公司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编号:2012-002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许可[2012] 151号文批准,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迪龙”)于2012年3月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3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5,133,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5,637,962.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649,495,837.2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3月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210062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雪迪龙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公司分别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公司已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5060120030001501,截止2012年3月15日,专户余额为605,534,510元。该专户仅用于雪迪龙公司环境监测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工业过程分析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分析仪器生产车间建设项目和运营维护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以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090946300120102102418,截止 2012 年 3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49,391,3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户中包含有应支付未支付的款项5,429,972.80元。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雪迪龙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雪迪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雪迪龙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雪迪龙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雪迪龙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雪迪龙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欣、杨卫东可以在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南京银行、北京银行查询、复印雪迪龙专户的资料;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南京银行、北京银行查询雪迪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南京银行、北京银行查询雪迪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南京银行按月(每月2日之前)、北京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雪迪龙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雪迪龙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应及时以传真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雪迪龙、南京银行、北京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南京银行、北京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雪迪龙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