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2-00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2年04月05日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288,250,000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71.8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廷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议案一: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2012年2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综合授信的议案》,公司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担保方式为信用,授信额度为30,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等业务,授信总量有效期自批复之日起一年。同时,为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特邦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公司同意该子公司使用该授信额度,用于办理进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各类保函、信用证、押汇、协议付款、海外代付等),并为该子公司使用该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条款以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为准。
同意股数288,250,0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二:审议《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此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此制度从批准之日开始实施。
同意股数288,250,0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杨权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