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将交“红利”报告 总利润并非上缴基数
2012-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艾家静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下发通知,督促央企及时、如实申报2011年国有资本收益。国资委相关人士特别明确: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是归属国有股东的净利润,而不是利润总额。
这份名为《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1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要依据相关规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上交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国家股分配股利、股息。
今年年初,财政部将工信部、体育总局等部门所属301家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目前,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利润上缴比例分为15%、10%、5%和免缴四档,对于上述纳入实施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将按照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类企业归类,上缴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
《通知》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基数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三类人员费用”形成的负数金额填报;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根据财政预算,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达到844.39亿元,增长51.1%,相关收入取之国企用之国企,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境外投资、兼并重组和新兴产业发展。
国资委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于4月30日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资料报送国资委和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