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2-022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13: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路40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新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20,663,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7%。
2、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200吨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663,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项目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663,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663,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晏维、查雪松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