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贤
随着贸易环境的不断恶化,贸易摩擦形式的不断翻新,出口企业正面临着空前严峻的考验。稍早些时候,欧盟、美国及日本以违反世贸组织协议为由,就我国限制稀土等原材料出口向WTO提起诉讼;上月底,美国连续裁定我国的光伏等五类产品存在反倾销、反补贴行为,对我国产品频发贸易救济措施。据商务部副部长钟山近日的说法,我国已连续17年成为遭遇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而且涉及的产业不断扩大,发起的国别也在不断增加。最近12个月,我国出口产品遭遇了100项贸易保护措施,而自2008年以来累计高达600项。
一个清晰的趋势是,涉案产品已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科技产品延伸,近年来电子信息、通讯、生物等高科技产品的贸易摩擦在增多,同时,在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政府补贴、企业社会责任、服务业开放等方面的摩擦也日益增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仍被频繁应用的同时,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不断翻新,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愈演愈烈的贸易摩擦,或许也是我国成为国际贸易第一大国所必须支付的代价。美国完全无视中国20多年来市场经济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坚持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的国会始终在大力推动对中国贸易制裁的法案;并通过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中国施压。在欧洲,欧盟的“绿皮书”出台后,原先积压的与我国有关的一些摩擦申诉案件也在集中“浮出水面”。
但是,当前我国企业对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率却很低,除部分案件涉及企业少和金额小的因素之外,关键是应诉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及精力太多,且结果难以预测。目前,欧盟、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诉费用约需10余万美元,美国“两反”案件应诉费更高达20万美元左右。还有,欧盟等国的反倾销调查制度非常复杂,如欧盟在做出反倾销措施的终裁决定后,反倾销程序进入5年的征税期,期间还要接受各种名目繁多的反倾销调查,通常表现为对终裁决定进行临时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退税调查等。
那么,我们该如何积极有效应对贸易摩擦呢?笔者以为,对企业来说,首先必须积极主动应诉,争取申诉方实地核查,并用证据驳回外国反倾销反补贴的指控,才有可能取得裁决的胜利,而消极逃避或简单应付只能换来被征收高额税率的结果。其次,企业应联合出口国所涉利益群体,共同抗辩。一般来说,进口国的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最终用户都不希望对出口方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因为一旦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意味着他们的成本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我国企业可以有效地联合这些利益群体,共同提出抗辩,对出口国调查机关构成压力,甚至可以影响到最终的裁决结果。在国外设立分公司是规避贸易摩擦、应对贸易壁垒的有效途径。因此,有实力的企业应积极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直接利用当地的资源生产、销售,以绕开日益频发的贸易壁垒。
政府部门可做的事也不少。最要紧的,是及时全面清理和调整各项补贴政策和优惠政策,划分出哪些是禁止性补贴,哪些是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并寻找到一条补贴的有效途径,规范操作程序,在实现对外贸实体经济发展扶持的同时,尽量避免贸易摩擦。另外,对违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相关部门应迅速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我们理应好好使用WTO的一些仲裁规则、反诉讼规则,在WTO的规则下解决争端。鉴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贸易发展的首要非关税壁垒,我国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化被动为主动,制约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歧视。
当然,建立国际贸易摩擦监测预警机制意义重大。监测预警机制既包括对我国相关产业市场状况的监测,也包括对出口国相关产业市场状况的监测。政府可以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国家(地区)市场状况、法律、政策、规则和指令等变化,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提高国内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实现应诉工作前置化。政府相关部门尤其应积极帮助企业掌握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商务、税务、海关、商检、外汇以及各金融机构要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帮助企业搜集主要国际贸易国的法律法规,引导企业遵守国际贸易惯例,促使企业熟练掌握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并为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提供信息支持。
当然,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有赖于我国继续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外贸国际市场布局和国内区域布局,推进产业基地、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的建设。
(作者系山西省社科院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