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2-01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未通过的议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4月12日(星期四)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宾馆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金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5,575,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5 %。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45,575,736 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45,575,736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45,575,736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1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45,575,736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5、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45,575,736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6、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645,575,736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7、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45,575,736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8、关于公司聘请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645,575,736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9、关于公司2012年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回避表决。与此同时,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22,628,449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0、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645,575,736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1、关于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645,575,736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的单润泽律师、邵祖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除第9项以外的会议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大会就第9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回避了表决,且该股东所持表决权亦未计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项议案以除关联股东以外的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见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