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2-008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张志超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4月12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4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8226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7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为1名,代表有有表决权股份244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26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无新增提案和修改提案,无被否决的提案。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因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回避表决。
1.1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同意2562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4.80%;反对票772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2.55%;弃权票90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65%。
1.2发行数量
同意2562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4.80%;反对票761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2.22 %;弃权票102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98%。
1.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2562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4.80%;反对票761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2.22 %;弃权票102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98%。
2、审议通过《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议案因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回避表决。同意2361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8.91%;反对票51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94%;弃权票5534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15%。
3、审议通过《关于与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因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回避表决。同意2361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8.91%;反对票49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52%;弃权票567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57%。
4、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247161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7%;反对票49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0%;弃权票567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宇佳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