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70 股票简称:上海建工 编号: 临2012-012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16日上午在公司B楼2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徐征先生主持。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名,代表股份847,262,998(八亿四千七百二十六万二千九百九十八)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269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就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通过了下列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847,262,998 | 847,172,185 | 0 | 90,813 | 99.9893% |
(二)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847,262,998 | 847,158,785 | 0 | 104,213 | 99.9877% |
(三)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847,262,998 | 847,158,785 | 0 | 104,213 | 99.9877% |
(四)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和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847,262,998 | 847,184,085 | 0 | 78,913 | 99.9907% |
(五)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决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847,262,998 | 847,184,085 | 0 | 78,913 | 99.9907% |
(六)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年末总股本1,156,361,48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预计分配利润115,636,148.70元;以年末股本1,156,361,4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5 股,尚余3,393,987,557.17元,结转下一次分配。同时,用资本公积金以年末股本1,156,361,4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送转股本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1,156,361,487股增至2,312,722,974股。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847,262,998 | 847,184,085 | 0 | 78,913 | 99.9907% |
(七)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报告》;
公司关联股东在表决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4,436,426 | 4,332,213 | 0 | 104,213 | 97.6510% |
(八)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管理人员参与激励基金计划的提案》,同意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职务的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该激励计划。
有利益关系的股东在表决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847,203,387 | 847,124,474 | 0 | 78,913 | 99.9907% |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方晓杰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是:
“本所认为,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全文见《上海金茂凯德律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