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未出席董事姓名 | 未出席董事职务 | 未出席董事的说明 | 被委托人姓名 |
陈永坚 | 董事 | 出差 | 包德元 |
关育材 | 董事 | 出差 | 黄维义 |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包德元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欧大江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杨 玺 |
公司负责人包德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欧大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玺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8,883,147,022.62 | 9,250,891,679.04 | -3.9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元) | 3,971,229,987.93 | 3,823,761,043.42 | 3.8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3.01 | 2.90 | 3.79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46,545,208.22 | -49.98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4 | -50.00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47,446,639.05 | 147,446,639.05 | 30.50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1 | 0.11 | 22.2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1 | 0.11 | 22.22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78 | 3.78 | 减少0.42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69 | 3.69 | 减少0.48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4,765,772.88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1,761.0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54,080.11 |
所得税影响额 | -1,185,863.44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60,434.73 |
合计 | 3,718,025.06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9,479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 | 220,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 99,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深圳燃气股权资金信托 | 99,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香港中华煤气(深圳)有限公司 | 11,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 11,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六组合 | 3,910,059 | 人民币普通股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9L-FH002沪 | 3,012,782 | 人民币普通股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 | 2,510,351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176,667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802,536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公司报告期内资产、负债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单位:元
项目 | 2012年3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比上年期末增减(%) |
货币资金 | 2,040,718,024.27 | 2,920,308,355.00 | -30.12 |
应收票据 | 62,155,334.37 | 44,766,829.62 | 38.84 |
应收账款 | 455,927,556.06 | 314,599,146.66 | 44.92 |
其他应收款 | 157,857,936.46 | 109,277,636.19 | 44.46 |
其他流动资产 | 21,772,776.66 | 42,806,019.38 | -49.14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9,128,500.00 | 101,275,000.00 | -51.49 |
预收款项 | 407,494,220.19 | 307,670,502.34 | 32.45 |
应付职工薪酬 | 48,880,674.75 | 137,113,277.84 | -64.35 |
应交税费 | 90,025,256.36 | 53,217,179.58 | 69.17 |
变动原因:
(1)货币资金减少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偿还到期短期融资券、银行借款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偿还质押借款所致。
(2)应收票据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华安公司采用票据结算方式的用户增加所致。
(3)应收账款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4)其他应收款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增加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期初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期抵扣所致。
(6)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预付工程款结转在建工程所致。
(7)预收款项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华安公司预收石油气批发气款增加所致。
(8)应付职工薪酬减少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将上年末计提的年终奖和保险费用等予以支付所致。
(9)应交税费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总额增加导致计税基数增加所致。
3.1.2 公司报告期内利润表构成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单位:元
项目 | 2012年1-3月 | 2011年1-3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财务费用 | 26,196,950.85 | 13,248,848.75 | 97.73 |
营业外收入 | 5,710,752.75 | 1,753,424.48 | 225.6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47,446,639.05 | 112,988,993.10 | 30.50 |
变动原因:
(1)财务费用的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短期融资券规模增加导致利息费用增加及华安公司的汇兑收益减少所致。
(2)营业外收入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增加所致。
(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管道燃气销售量增加带来的规模效应所致,2012年第一季度管道燃气销售量同比增加3363万立方米,增长17.20%。
3.1.3 公司报告期内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单位:元
项目 | 2012年1-3月 | 2011年1-3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223,435,009.34 | 161,920,927.73 | 37.99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0,490,303.77 | ||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308,411,481.00 | 460,891,183.65 | -33.08 |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23,245,442.22 | 310,413,060.86 | -60.30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1,059,840,021.17 | 1,657,022,976.41 | -36.04 |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300,000,000.00 | 500,000,000.00 | -40.00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64,507,908.81 | 38,346,922.77 | 68.22 |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501,200,000.00 | 2,000,000.00 | 24,960.00 |
变动原因:
(1)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发放薪酬支出增加所致。
(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减少主要系报告期华安公司开展以人民币定期存款质押取得美元贷款业务的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3)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主要系报告期内华安公司开展以人民币定期存款质押取得美元贷款业务收回本金的金额减少所致。
(4)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主要系报告期内华安公司开展以人民币定期存款质押取得美元贷款业务的金额减少所致。
(5)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减少主要系报告期内本公司银行贷款规模减少所致。
(6)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减少主要系报告期内本公司短期融资券融资规模减少所致。
(7)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本公司短期融资券利息增加所致。
(8)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本公司偿还了5个亿短期融资券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内控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2011年,公司根据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按照方案中的计划安排稳步推进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开展内部控制自查测试,及时查找运行中的内控缺陷,对内控运行缺陷进行整改,编制2011年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并由审计机构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2年,公司将围绕"坚决导入、快速推进"的方针,在总结2011年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巩固现有的工作成果,加快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以风险评估为导向,持续监督关键控制活动的有效性,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同时对异地控股子公司逐步开展内控体系的建设,通过培训、对标、固化、深入和提高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异地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进一步提升企业的风险管控水平。公司根据2012年内控建设的主体和业务范围的性质,将分三个阶段来继续推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1)内控体系梳理和搭建阶段。本阶段主要是针对新纳入内控体系建设的公司,包括九江深燃公司和瑞金深燃公司。对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内容,通过培训、梳理、编制风险控制矩阵等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控水平。
(2)分阶段进行内控有效性的测试工作。本阶段计划分3个时间段对2012年公司内控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进行测试,为整体评价公司内控体系设计和执行运行有效性提供证据支持。
(3)持续监督内控设计缺陷和内控执行整改落实的完成情况。针对本年发现的内控设计和执行缺陷,提出整改建议,并限期整改完毕,通过后两轮的测试,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所有内控缺陷均得到有效整改。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
(1)自2008年5月20日起不在深圳及深圳以外的任何区域投资或经营与深圳燃气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与深圳燃气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公司647,000,000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2009年12月25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2011年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公司26,353,000股票自公司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12月12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遵守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3.3.2 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及港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2008年5月19日起,不在深圳燃气业务或投资所在的同一区域投资或经营与其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
(2)港华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公司24,227,490股票自公司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12月12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报告期末,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及港华投资有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3.3.3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公司15,100,000股票自公司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12月12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公司5,900,000股票自公司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12月12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海戴德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1年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公司5,900,000股票自公司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12月12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公司5,900,000股票自公司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12月12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深圳金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1年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公司4,700,000股票自公司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12月12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公司2,219,510股票自公司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12月12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报告期末,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股东遵守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分红政策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应在盈利年份向股东分配利润;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执行情况:公司2011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0,530.43万元,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为:每10股拟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税),拟派发的现金股利占公司2011年度实现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42.35%。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德元
2012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临2012-009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补充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4月23日上午9点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B座1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德元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2,280,4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5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经过逐项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42,280,4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2.审议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42,280,4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3.审议通过《201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42,280,4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4.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2,280,4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同意以母公司的净利润355,525,979.75元为基数,提取10%法定公积金35,552,597.97元,加上截至本次利润分配前之未分配利润 359,148,664.17元,2011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679,122,045.95 元。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2,03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共派发红利171,639,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507,483,045.95元,结转至下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2,03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前母公司资本公积金为1,634,557,047.78元,转增后变为974,407,047.78元。
此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198,04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调整为
198,045万元。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实施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股本相关条款并指定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审议通过《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42,280,4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2,280,4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7.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42,280,4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8.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2,280,4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9.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泰安深燃液化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2,280,4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丹、律师石璁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