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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未出席董事姓名未出席董事职务未出席董事的说明被委托人姓名
    杨光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郭民岗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李学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黄桂河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张定巧

    公司负责人李学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桂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定巧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941,035,461.11775,668,416.6221.3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520,800,468.23520,649,059.250.0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7121.71150.03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4,325,718.97129.7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1128129.74
     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51,408.98151,408.98-85.4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050.0005-85.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040.0004-88.2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0050.0005-85.2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03000.0300减少0.17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02000.0200减少0.19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35,287.19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943.9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894.39
    合计36,336.70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5,536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3,437,619人民币普通股
    吕涛2,951,669人民币普通股
    张志2,580,696人民币普通股
    张倩2,351,798人民币普通股
    王芸1,465,000人民币普通股
    洪金钢1,133,007人民币普通股
    张强1,129,751人民币普通股
    莫少青1,121,100人民币普通股
    顾伟强1,103,000人民币普通股
    杨玲玲925,063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由于公司2011年下半年收购两家种业公司: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神种业")和广西格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霖农业"),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新增了地神种业和格霖农业,造成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各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不可比;

    2、公司预收、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较期初有大幅增加,系华垦公司开展贸易业务尚未结算所致;

    3、公司应收票据较期初增加9,932.8万元,系华垦公司开展贸易业务收取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所致;

    4、公司应收账款较期初减少36%,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格霖农业报告期内收回上年度的应收货款所致;

    5、公司在建工程较期初增长83%,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地神种业报告期内进行工程建设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2年7月饶宝宽就其与北京东方鸵鸟有限公司鸵鸟款纠纷第一次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丰台法院经审理认定中农资源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于同年12月16日裁定驳回饶宝宽的起诉。后饶宝宽又分别向丰台法院、昌平法院多次提起诉讼又撤诉。2003年8月13日,饶宝宽再次以本公司和农牧分公司为被告,向北京昌平法院第二次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支付拖欠货款848,600.00元和赔偿经济损失22,530.00元(庭审中变更为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给付之日)。昌平法院在两次开庭后,于同年9月25日以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丰台和本案在丰台法院处理过为由,将本案移送丰台法院。丰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对以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期限的通知》,中止审理此案。本案于2011年12月12日在丰台法院开庭,开庭当日法院并未下达判决。

    2012年3月7日,本公司收到丰台法院出具(2003)丰民初字第1501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农牧分公司、本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饶宝宽货款八十四万八千三百三十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03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至,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驳回饶宝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本公司农牧分公司、本公司承担"。

    2012年3月21日,公司已向丰台法院提起上诉。

    2、2008年5月1日,本公司农牧分公司与北京合顺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顺丰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农牧分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常兴庄村269号农牧分公司所属六环路南侧鸵鸟养殖场、一面坡土鹏及水产养殖场,租赁给合顺丰公司,租赁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双方约定,租赁期内,合顺丰公司在租赁场所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入、翻建、改造、装饰时,合顺丰公司应将工程的预算、决算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农牧分公司,经农牧分公司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在新增资产施工过程中,农牧分公司有权了解施工情况,新增资产情况最终在农牧分公司备案。双方同时约定,在承租期内,如果农牧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六环路以南整体开发或出租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其他开发时,农牧分公司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但农牧分公司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合顺丰公司,对合顺丰公司新增资产与出租资产不可分割的部分,农牧分公司按照本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折旧后的资产净值(如果双方无法就原始投资价值达成一致,则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给予合顺丰公司经济补偿,但补偿的总额不超过合顺丰公司未使用年限的累计租金总额。

    2011年3月19日,公司拟对包括上述租赁资产在内的土地进行整体开发,2011年3月29日公司向合顺丰公司发出《关于中止租赁合同的通知函》,要求合顺丰公司在收到通知函6个月后交回农牧分公司的出租资产。合顺丰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交付出租资产。本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08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2、判令合顺丰公司腾退其与农牧分公司于2008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涉及的租赁资产;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合顺丰公司承担。

    2012年2月13日,合顺丰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交民事反诉状(含本诉答辩),合顺丰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涉案合同终止前,合顺丰公司实际投资新增固定资产数额138.7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向合顺丰公司支付新增固定资产补偿金84.48万元;2、判令涉案合同终止前,合顺丰经营投入及经营损失总额254.64万元,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按总额的80%,即203.71万元支付赔偿金;3、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退还保证金12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报告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3、2012年2月24日,公司第四届18次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详见2012年2月28日《上海证券报》公告)

    4、 2012年3月26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此申请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详见2012年3月27日《上海证券报》公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因公司2011年下半年新并购的地神种业、格霖农业公司农业生产周期的季节性很强,上半年为种业公司销售淡季,收入较少,经营费用是形成亏损的主要原因,因此预计公司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学林

    2012年4月20日

    证券简称:ST中农    证券代码:600313     编号:临2012-008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2年4月2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0名,杨光先生委托郭民岗先生出席,会议由李学林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2年1季度报告》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聘任周紫雨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鉴于宋晓琪女士已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周紫雨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任期至2012年12月24日止。

    周紫雨先生,生于1969年7月,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农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曾任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发展部副经理、北京华牧家禽育种中心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种业部经理。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公司所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存在《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增补刘小麟董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原董事熊国胜先生已辞职,根据公司董事会现有人员情况,同意增补刘小麟董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