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65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十六团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的民事诉状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农一民初第7号】等诉讼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十六团
法定代表人:孙玉良
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
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拉尔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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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000,000元(肆仟万元整),约定借款利率为6.363%即2,545,200(贰佰伍拾肆万伍仟贰佰元整),共计42,545,200元(肆仟贰佰伍拾肆万伍仟贰佰元整);
(2)、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给被告借款40,000,000元(肆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半年即从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9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6.363%。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款交付给被告,但是,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内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迟迟不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现特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农一民初第7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66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龙泵业”)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纬龙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龙工业”)诉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化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海龙” 、“潍坊特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霄路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 、“博莱特化纤” 、“ 潍坊特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2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17),对上述二起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二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就原告烟台瑞龙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3,485元,减半收取6,743元,由原告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2.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就原告纬龙工业与被告博莱特化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潍坊纬龙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29,727.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68元,由被告负担。
本公司于2012年1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11),对上述一起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该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光大银行与被告山东海龙、潍坊特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948元,减半收取143,9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
本公司于2012年3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34),对上述一起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该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招商银行与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潍坊特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霄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442元,减半收取86,2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22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霄路支行负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寒商初字第132号】;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奎商初字第123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25-1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34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