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9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13号《关于核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截至2012年3月26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5,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4,136,307.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0,863,693.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会验字【2012】1100号《验资报告》验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行鞍山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鞍山分行、光大银行鞍山分行、浦发银行鞍山分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行鞍山高新区支行、招商银行鞍山分行、光大银行鞍山分行、浦发银行鞍山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1、公司在中行鞍山高新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92160163731,截止2012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9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万元,期限3个月,存单号为31296048094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00万元,期限3个月,存单号为31296048094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900万元,期限6个月,存单号为31296048094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200万元,期限6个月,存单号为31296048094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期限1年,存单号为31296048094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100万元,期限1年,存单号31296048094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0万元,期限1年,存单号为312960480942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在招商银行鞍山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12900004610855,截止2012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16,249.99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万元,期限6个月,存单号为4129000046800001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万元,期限1年,存单号为41290000468000026;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200万元,期限1年,存单号为41290000468000030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在光大银行鞍山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50920188000027482,截止2012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振动筛研发中心与实验室扩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万元,期限3个月,存单号为5092-01-81-0000056-41;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800万元,期限6个月,存单号为5092-01-81-0000055-59;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500万元,期限1年 ,存单号为5092-01-81-0000057-23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在浦发银行鞍山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0910157870000029,截止2012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9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高效、节能、环保型大型振动筛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0万元,期限3个月,存单号为10910167010000310;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0万元,期限6个月,存单号为10910167020000225;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期限1年,存单号为10910167030000163。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立新、宋立民可以在专户银行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