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披露及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18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披露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补充披露事项
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的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12】3158号《审计报告》、天健〔2012〕274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版本不清晰,为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的阅读与理解,现补充披露上述两个报告。
补充披露的报告版本与已披露文件无变化,详见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二、更正事项
(一)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存在差错,经复核,现做出更正如下:
原报告中更正前内容为:
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前向我们提供了该项议案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从业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更正后内容为:
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前向我们提供了该项议案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从业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存在差错,经复核,现做出更正如下:
原报告中更正前内容为:
1、上述情况已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现公司募集资金于2011年4月6日已到位,公司于 2012 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用募集资金向黑龙江贝因美增资12,308.30万元。
2、 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大庆路6号
更正后内容为:
1、上述情况已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现公司募集资金于2011年4月6日已到位,公司于 2012 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用募集资金向北海贝因美增资12,308.30万元。
2、住所:北海市北海大道工业园区11号
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 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19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上午9点
2、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58号贝因美大厦23楼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杨博鸿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 16 名,代表股份 2048113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48.07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以 204811317股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史惠祥先生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
二、以 204811217 股同意、 0 股反对、 100 股弃权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黄小强为公司的董事,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所黄勇律师、叶菲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20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法出会议通知,于2012年4月25日上午11点在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以现场与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杨博鸿先生主持,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黄小强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限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