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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监测 公告编号:2012-028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53号”文核准,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7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7,215,960.64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浙天会验〔2009〕251号《验资报告》。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巩固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2年4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将原存储于浦发银行的募集资金更换到宁波银行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010122000323360,截止2012年4月2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叁佰捌拾壹万伍仟玖佰肆拾元贰角肆分(113,815,940.2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丽莉、骆中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