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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郭永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邓莹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王小强

    公司负责人郭永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邓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小强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99,599,397.1399,832,684.68-0.23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1,754,528,109.56-1,780,624,687.17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3.630-14.520不适用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469,569.15不适用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036不适用
     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3,322.39-3,322.39不适用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000.0000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000.0000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0000.0000不适用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8,343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陈庆桃2,070,000人民币普通股
    冷晓斌1,467,237人民币普通股
    刘光华1,154,500人民币普通股
    史雪梅930,447人民币普通股
    上海思菲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98,300人民币普通股
    樊青869,668人民币普通股
    张淑平789,900人民币普通股
    史金焕726,600人民币普通股
    成丹慧645,800人民币普通股
    蒋全龙608,867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破产重整情况

    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聚电子")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西安中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西安中院于2011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凯聚电子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于2011年12月22日依法裁定宏盛公司重整,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为重整期间。

    2011年12月29日上午,本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截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共有19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012年2月2日上午,本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截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共有20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983,321,471.40 元、美元13,407,150.18 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5,228,667.16 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06,762,698.74 元、美元25, 899,781.59 元。

    2012年2月21日,本公司收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等14 户债权人的债权人民币312,162,698.74 元,美元25,899,781.59 元。其中担保债权人民币27,961,563.95 元、美元18,558,037.04 元;普通债权人民币284,201,134.79 元、美元7,341,744.55 元。2、对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东投资")申报的债权数额人民币194,600,000 元予以确认,舜东投资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临时表决权。

    2012年4月6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西安中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追偿

    2010年2月27日,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东公司")与宏普实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宏普实业将其对本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舜东公司。2010年12月27日,舜东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公司偿付债务款人民币21, 000,000元。本公司于2011年1月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由于本公司住所已于2010年12月10日变更为"西安曲江新区雁南五路商通大道曲江综合服务中心",2011年2月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1年3月7日该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2011年3月14日本公司就该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下达(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本公司上诉。2011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舜东公司偿付人民币21,000,00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本公司随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驳回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2、变更 (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为:确认被上诉人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诉人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人民币 2,100万元。3、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800元,由上诉人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因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舜东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由于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期间及管理人规定的异议期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就本案作出终审裁决,经西安中院裁定确认舜东公司债权为人民币19,460万元(2100万元债权是宏普实业转让给舜东公司2.012亿元担保债权中的一部分),并给予舜东公司前述金额的临时表决权。

    3、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

    因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最终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17,557,139.24元、美元7,341,744.55元。

    4、中国远大集团有限公司案

    因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远大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未实现部分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最终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45,547,064.72元。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

    因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最终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26,526,578.06元。

    6、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11年2月22日本公司收到(2010)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06号裁决书。裁决确认该抵押的担保范围为: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普国际")、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曼电子")应向中信保支付美元19,096,783.74元,以及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代偿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美元利息; 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第5、6层已抵押的房产,中信保在13,000,000美元及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应由宏普国际、安曼电子和本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费用包括:(1)中信保为实现抵押权而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而收取的强制执行费用、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媒体收取的公告费用、拍卖机构收取的佣金、费用等,(2)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3)70%的仲裁费,即人民币822,066.70元。

    中信保随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本公司已经2011年12月2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随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中信保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最终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1,434,985.95元、美元18,558,037.04元。

    7、 2010年12月24日,西安中院作出(2010)西执证字第48-1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将宏盛公司持有的宏普国际70%股权、上海良华展发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发酒店")51%股权、上海宏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电子")92%股权、凯聚电子90%股权、上海良华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华储运")90%股权等五家公司股权过户至申请人陕西永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文化")名下,申请执行人永昌文化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1年4月先后完成宏盛电子、良华储运、凯聚电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展发酒店及宏普国际企业性质属于中外合作及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必须提出申请并进行报批。2011年10月10日,展发酒店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沪商外资批【2011】3225号《关于同意上海良华展发酒店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2012年2月6日,宏普国际取得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沪综保管经贸管【2012】76号《关于同意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不分红不转增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明

    20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