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5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12年04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润液压”)、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已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议案》,公司于2012年04月21日披露了《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公告》详见公司2012-031号公告(刊载于2012年04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川润液压及国金证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定期账户情况:
1、2012年04月23日,公司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01901040004886)中的15,000.00万元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序号 | 定期存款账号 | 存期 | 金额 (万元) | 存放期 |
1 | 10190104000488600001 | 一年定期 | 5,000.00 | 2012.04.23-2013.04.23 |
2 | 10190104000488600002 | 一年定期 | 5,000.00 | 2012.04.23-2013.04.23 |
3 | 10190104000488600003 | 一年定期 | 3,000.00 | 2012.04.23-2013.04.23 |
4 | 10190104000488600004 | 六个月定期 | 2,000.00 | 2012.04.23.-2012.10.23 |
合计 | 15,000.00 |
2、2012年04月24日,公司将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3090154500000553)中的11,000.00万元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序号 | 定期存款账号 | 存期 | 金额 (万元) | 存放期 |
1 | 73090167030000340 | 一年定期 | 8,000.00 | 2012.04.24-2013.04.24 |
2 | 73090167010000131 | 三个月定期 | 2,000.00 | 2012.04.24-2012.07.24 |
3 | 73090167020000395 | 六个月定期 | 1,000.00 | 2012.04.24-2012.10.24 |
合计 | 11,000.00 |
3、2012年04月24日,公司将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3090154500000545)中的8,000.00万元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序号 | 定期存款账号 | 存期 | 金额 (万元) | 存放期 |
1 | 73090167020000387 | 六个月定期 | 5,000.00 | 2012.04.24-2012.10.24 |
2 | 73090167010000123 | 三个月定期 | 3,000.00 | 2012.04.24-2012.07.24 |
合计 | 8,000.00 |
二、上述定期存款公司、川润液压不得直接支取,也不得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公司、川润液压如需提前支取上述定期存款,需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通知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三、公司、川润液压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川润液压存单不得质押。
四、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