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焦承尧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向家雨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郭德生 |
公司负责人焦承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向家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德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0,280,925,773.60 | 10,320,506,341.94 | -0.38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6,208,866,283.16 | 5,874,076,968.65 | 5.7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4.43 | 4.2 | 5.48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47,045,975.91 | -113.53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3 | -112.00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418,789,314.51 | 418,789,314.51 | 45.61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 | 0.3 | 42.8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 | 0.3 | 42.86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 | 0.3 | 42.8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88 | 6.88 | 增加1.28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88 | 6.88 | 增加1.29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金额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824,627.12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60,574.75 |
所得税影响额 | -20,939.18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206,098.32 |
合计 | 337,014.87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71,349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北京鸿智慧通实业有限公司 | 24,630,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深圳市中南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364,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4,680,248 | 人民币普通股 |
长城-中行-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顺中国系列基金 | 14,091,218 | 人民币普通股 |
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2,697,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JF中国先驱A股基金 | 12,322,398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 11,219,738 | 人民币普通股 |
浙江汇佰机械有限公司 | 11,1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038,566 | 人民币普通股 |
江苏通盛换热器有限公司 | 9,553,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重要变动科目 | 2012年3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增减比例 | 变化原因 |
其他流动资产 | 222,713,402.08 | 110,000,000.00 | 102.47% | 控股子公司华轩投资公司支付投资预付款造成 |
长期股权投资 | 117,245,800.52 | 74,261,149.86 | 57.88% | 控股子公司华轩投资公司对外股权投资造成 |
重要变动科目 | 2012年1-3月 | 2011年1-3月 | 增减比例 | 变化原因 |
销售费用 | 66,322,360.13 | 42,002,832.05 | 57.90% | 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造成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752,950,086.72 | 309,096,150.44 | 143.60% | 采购增加造成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48,883,479.62 | 21,500,000.00 | 592.48% | 控股子公司华轩投资公司对外投资造成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76,019,623.89 | 7,497,546.44 | 913.93% | 收到票据保证金造成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59,239,471.87 | 1,177,566.66 | 4930.67% | 本期分红造成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2年2月2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12年2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分配方案:以公司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700,000,000股为基准,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转增10股,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8元,共计派发股利84,000,000元。实施后总股本为14亿股,增加7亿股。
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已经于2012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3月12日,除息日为2012年3月13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2年3月16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3月14日,分派对象为截止2012年3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现金分红方案于2012年3月16日实施完毕。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承尧
2012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1717 股票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12-010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4月25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焦承尧、邵春生、向家雨、付祖冈、王新莹、李斌、高国安共7名董事现场出席会议,林志军、骆家駹2位董事以通讯形式参加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焦承尧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与举报制度的议案》;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制度的议案》;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议案》;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决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给予高国安、李斌、骆家駹三位独立董事每年80000元人民币/年的报酬,给予港籍独立董事林志军每年180000元港币/年的报酬。独立董事报酬在董事会基金中列支,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此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决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主任委员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李斌、林志军、骆家駹 ,主任委员为李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骆家駹、邵春生、李斌 ,主任委员为骆家駹。本次调整从即日(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七、以9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董事会对本公司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授权焦承尧先生及/或鲍雪良先生处理相关事宜。本次修订自本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本公司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现行实施细则继续有效;
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原章程第五条修改为:“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邮编:450016” ;将原章程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000万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本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政府有关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股东大会批准修改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调整和修改的决议,董事会对经过本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修改;并授权焦承尧先生及/或鲍雪良先生处理相关事宜;
本次审议并经进一步调整和修改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将作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 年修订)的附件,与其一同自本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本公司现行《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战略联盟,并共同出资在佳木斯市成立合资公司,建设综采装备生产基地,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比例根据双方出资协议确定;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717 股票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12-011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4月2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监事丁辉、王铁汉、徐永恩、吕豫、倪和平、贾景程、徐明凯共7名监事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铁汉主持。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1717 股票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12-012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大约每季一次。每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有大部分有权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身出席,或透过电子通讯方法积极参与。因此,董事会定期会议并不包括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取得董事会批准。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应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董事会定期会议议程。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交易,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需要取得股东(包括独立股东及/或无利害关系的股东)批准的交易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少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少于50%,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少于50%,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少于50%,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少于50%,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惟若其他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则另有规定,则需要按照该等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执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受限于《香港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所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受限于《香港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少于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权限限制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八(A)条 董事会的企业管治职能
董事会的企业管治职能范围应至少包括:
(一)制定及检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
(二)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三)检讨及监察本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四)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及
(五)检讨本公司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守则》”)的情况及在本公司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第九条 董事长的决策权限
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项如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标准,公司董事长有权进行决策或者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决策。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4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会议主席、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及(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本公司章程规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席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非执行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会议主席)、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若有大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非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席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席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宣读独立非执行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席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会议主席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席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以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进行。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席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1名监事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席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席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回避表决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暂缓表决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席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会议主席;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如有)、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时段内先后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全体董事,初稿供董事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五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其一同自本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将按适用的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公司网站以及有关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