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 公告编号:2012-032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2年4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2年4月26日(星期四)上午9:30
3、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工业园区步焦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 杨卫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0,371,4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1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7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7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7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7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7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7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7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71,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361,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彭朝晖女士、孔冬先生和陈树大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述职, 2011年度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11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卢嘉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