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调查·产业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市场·观察
  • A8:市场·调查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  
    2012年4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B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2版:信息披露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012-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2-020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释 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宏盛科技/债务人/公司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中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上海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西安中院依法指定为宏盛科技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的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中宇评估公司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立信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报告》中宇评估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的中宇评报字[2012]第2068号《破产重整项目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书》中宇评估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出具的中宇评咨字[2012]第2001号《破产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书》
    重整案件受理日2011年10月27日
    债权人宏盛科技的单一或全体债权人
    优先债权《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抵押财产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债务人财产
    职工债权《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款债权《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债务人欠缴的税款
    普通债权《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的,除优先债权、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之外的债权
    重整费用重整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让渡股票过户税费,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等
    共益债务自西安中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时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期间,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
    普明物流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人民币元(美元按照2011年10月27日汇率折算)

    前 言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向西安中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西安中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号),裁定受理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011年11月24日,西安中院作出《关于指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为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决定》((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2号),指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2011年12月22日,西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7号),依法裁定准许宏盛科技进行重整。

    2011年12月23日,西安中院作出《关于同意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8号),决定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按管理人的要求报告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的相关情况。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开展公司财产管理和营运事务、聘请中宇评估公司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对公司进行偿债能力分析等有关各项工作。管理人亦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包括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开展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等。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宏盛科技的实际情况,并在充分考虑宏盛科技债权人、职工、股东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公司制定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正 文

    一、宏盛科技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

    宏盛科技的前身为上海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华实业”)。良华实业是由上海市粮油贸易公司为主发起,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沪府财贸(92)第177号文批复同意改组设立。1994年1月28日,良华实业股票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人金股字(1992)36号文批准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4)字第2005号文审核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自2000年7月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8月8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大会会议通过。2010年11月5日,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名称变更和住所变更的议案,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变更为“西安市雁南五路商通大道曲江综合服务中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目前,宏盛科技法定代表人为郭永明,注册资本为128,728,066元,总股本为128,728,066股,控股股东普明物流持有公司26.09%的股份。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电脑及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软件的开发、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的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及相关系统产品和系统集成、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新型材料(除专项规定的)的生产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的“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物业管理,机电产品,自有房屋的出售和租赁。

    目前,宏盛科技的主营业务基本停滞,仅依靠少量房屋租金收入及子公司物业管理收入维持运营。

    (二)申请重整情况

    因宏盛科技2007年至2009年连续三年亏损,上交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0年4月9日起对宏盛科技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目前,宏盛科技处于巨额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并且资不抵债的状态。经债权人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西安中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号),裁定受理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于2011年11月24日指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为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三)负债情况

    2011年11月26日,西安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了受理债权申报、登记等工作,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截至2012年2月2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共有20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983,321,471.40元、美元13,407,150.18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5,228,667.16元。经管理人审查及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06,762,698.74元、美元25,899,781.59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7,961,563.95元、美元18,558,037.04元。

    经公司和管理人统计,职工债权金额约为1,087,050.02元,税款债权金额约为5,805,689.78元。

    此外,根据宏盛科技财务账簿的记载,截至2011年10月27日,除前述已申报债权外,还有约83,290,619.63元普通债权未向管理人申报。

    (四)资产情况

    根据中宇评估公司出具的中宇评报字[2012]第2068号《破产重整项目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以重整案件受理日为评估基准日,宏盛科技现有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3,876,537.22元,评估清算价值为262,006,974.04元。其中,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为195,002,772.80元,非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为67,004,201.24元。

    (五)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中宇评估公司出具的中宇评咨字[2012]第2001号《破产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书》,以重整案件受理日为基准日,宏盛科技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其全部现有资产能够按照评估清算价值快速变现,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全部用于偿还优先债权,担保财产变现超过优先债权的部分(公司所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债务以其在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价值为限,抵押房产不足清偿部分公司将不再清偿)及宏盛科技其他财产变现所得在支付重整费用50,470,000.00元(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管理、变价和分配宏盛科技财产的费用,让渡股票的变现费用和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中介机构的费用等)、共益债务13,630,000.00元、职工债权1,087,050.02元,税款债权5,805,689.78元后,向普通债权按比例进行分配,则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约7.43%(最终清偿率以全部资产实际变现数额为准)。

    二、经营方案

    宏盛科技主营业务基本停滞,仅依靠少量房屋租金收入及子公司物业管理收入维持,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为了从根本上挽救宏盛科技,并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利益,必须进行资产剥离,引进重组方,通过重组方向宏盛科技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宏盛科技彻底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一)处置现有全部资产

    宏盛科技将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现有的全部资产,变现资金用于清偿公司负债,如本重整计划获得西安中院裁定批准,则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宏盛科技现有全部资产将被剥离。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阶段性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为尽早恢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避免公司退市,公司在本次重整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2012年3月1日,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金成签署了《关于宏盛科技破产重整计划中引入战略投资者事宜的约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金成拟向公司注入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租赁”)45%股权。在本次重整计划中,公司以截至2012年2月29日股本128,728,066股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2股,共计转增25,745,613股份,该部分股份由全体股东最终让渡给战略投资者张金成。

    莱茵达租赁成立于2010年11月8日,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继胜,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1006C室。莱茵达租赁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莱茵达租赁公司总资产498,157,942.87元,账面净资产222,503,165.80元。莱茵达租赁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4,455,033.90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427,100.44元。

    根据《关于宏盛科技破产重整计划中引入战略投资者事宜的约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金成承诺莱茵达租赁2012、2013年实现净利润均不低于2500万元,如未实现上述承诺净利润,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金成承诺在宏盛科技公司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按上述承诺净利润与实现净利润间差额的45%补足给宏盛科技公司。

    公司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注入其经营性资产,成为莱茵达租赁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并对其合并报表,只能用于解决公司持续经营问题,该资产不向宏盛科技债权人进行分配或清偿。

    (三)引入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

    在上述经营方案的基础上,宏盛科技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将获得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为了实现彻底解决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的最终重整目标,宏盛科技将引入重组方对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潜在重组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等方式,按照《证监会公告[2008]44号—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等中国证监会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向宏盛科技注入盈利能力优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质经营性资产,力争使重组完成后的宏盛科技成为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假定宏盛科技全部资产可按照评估值变现,普通债权可获得的清偿率仅约为7.43%。为切实维护该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公司亟需恢复主业盈利能力的现状,公司、管理人与有关方面进行了充分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公司设立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2011年10月27日全体登记在册的股东组成,具体方案如下:

    (一)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用于提高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宏盛科技2012年2月29日的资本公积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110572号《资本公积专项审计报告》,以宏盛科技现有总股本128,728,066股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0.5股的比例,共计转增6,436,403股,该部分转增股份全部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向普通债权进行清偿,以提高其最终清偿比例。

    (二)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宏盛科技2012年2月29日的资本公积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110572号《资本公积专项审计报告》,以宏盛科技现有总股本128,728,066股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2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5,745,613股。该部分股份转增实施后,全体股东自愿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管理人名下。

    管理人将上述股权中的25,745,613股股份用于向战略投资者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金成换取其持有的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5%股权,待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5%股权过户至管理人名下时,管理人将上述25,745,613股股权让渡给战略投资者张金成,同时将换取的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赠与公司,从而公司将阶段性解决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经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司股本从128,728,066元增加到160,910,082元,普明物流仍持有公司33,589,9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7%,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张金成持有公司25,745,6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0%,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宏盛科技债权做如下分类及调整:

    (一)优先债权组

    截至目前,已向管理人申报的优先债权人共2家,经确认,该组债权金额为145,762,415.66元。其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持有119,235,837.60元的优先债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持有26,526,578.06元的优先债权。

    债权人债务总额金额(元)担保物税前价值(元)担保内金额(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19,235,837.60127,874,880.00119,235,837.6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26,526,578.0667,127,892.8026,526,578.06
    小计145,762,415.66195,002,772.80145,762,415.66

    优先债权以抵押财产实际变现所得(扣除变现税费等合理费用后)优先受偿。如抵押财产实际变现所得超过其所担保的优先债权,超过部分依次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职工债权、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

    根据资产评估的情况,上海银行的债权小于抵押物变现价值,可以得到全额清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低于担保债权,但根据相关裁决,公司所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债务以其在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价值为限,抵押房产不足清偿部分公司将不再清偿。

    (二)职工债权组

    截至重整案件受理日,职工债权总额为1,087,050.02元,可按100%比例清偿。

    (三)税款债权组

    截至重整案件受理日,税务债权金额为5,805,689.78元,可按100%比例清偿。因未申报债权,暂按全额预留,如申报,则设置税款债权组表决。

    (四)普通债权组

    截至目前,已申报并得到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78,801,134.79元、美元7,341,744.55元,共涉及13家债权人。此外,根据宏盛科技财务账簿的记载,除前述已申报债权外,还有约83,290,619.63元普通债权未向管理人申报。因此普通债权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62,091,754.42元、美元7,341,744.55元。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假定宏盛科技全部资产可按照快速变现值变现,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7.43%。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本重整计划安排将依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转增部分股份由管理人以不低于4.30元/股的价格进行处置或按比例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普通债权人用于提高清偿比例,清偿比例大约可提高至12%(最终清偿率以全部资产实际变现数额为准)。

    五、债权受偿方案

    (一)优先债权

    优先债权由宏盛科技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以抵押财产实际变现所得(扣除变现税费等合理费用后)优先清偿。

    但根据相关裁决,公司所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债务以其在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价值为限,抵押房产不足清偿部分公司将不再清偿。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持有的优先债权可以就抵押财产全部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可获得100%清偿。

    (三)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可获得100%清偿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12%(最终清偿率以全部资产实际变现数额为准)。对于已申报的普通债权,管理人根据最终清偿比例进行清偿。对于未申报的普通债权,管理人将按照最终清偿比例预留现金。

    六、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重整费用

    宏盛科技重整费用约50,470,000.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30万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650万元,拍卖、评估、资产过户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和清偿债权分配费用等4367万元。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约13,630,000.00元,包括重整期间需支付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费用以及继续履行中介合同的费用等。对于共益债务中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按公司职工在宏盛科技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宏盛科技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全额现金支付。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1、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自西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2、期限的延长。如因客观原因,致使宏盛科技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宏盛科技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向西安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西安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对于因延长执行期限而产生的重整费用等支出,宏盛科技仍应根据需要随时支付。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六个月,自西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监督期内,管理人监督宏盛科技执行重整计划。宏盛科技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财产处置等事项,及时向管理人报告。如宏盛科技向西安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则管理人向西安中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西安中院批准的执行监督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向西安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措施

    (一)偿债资金的分配

    偿债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本重整计划获西安中院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供接收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二)财产抵押、质押及保全措施的解除

    为保证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对宏盛科技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对宏盛科技相关财产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自西安中院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日内办理完毕解除债务人财产抵押、质押登记或司法保全措施的手续,如果同时存在抵押、质押及司法保全措施的,在司法保全措施解除后再行解除财产抵押、质押登记。

    (三)资产的处置

    在西安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将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金进入管理人账户,用于支付费用和清偿债务。

    资产处置范围为宏盛科技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固定资产等。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符合拍卖条件的宏盛科技资产,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置。对于依法限制转让或禁止转让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其他不符合拍卖条件或拍卖方式不利于资产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资产,在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四)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登记确认

    在本重整计划获西安中院裁定批准后,宏盛科技将以现有总股本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2,182,016股。该部分股份转增实施后,全体股东自愿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管理人名下由其代为持有。

    (五)转增股份的分配或处置

    根据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金成签署的《关于宏盛科技破产重整计划中引入战略投资者事宜的约定》,待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金成将其持有的莱茵达租赁45%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管理人将向中登上海公司申请将管理人代为持有的25,745,613股份让渡过户至张金成名下。

    本重整计划涉及权益调整方案以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对于本次转增的6,436,403股股份,由管理人以不低于4.30元/股的价格进行处置或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普通债权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如果管理人采取处置股份方式进行清偿,需将处置净收益作为新增偿债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如果管理人采用分配股份方式对于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需将管理人名下的股份按照各债权人对应分配的股份部份过户至该债权人名下。

    (六)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

    西安中院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自重整计划获得裁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支付,管理、变价、分配财产的费用按约定支付。

    宏盛科技的共益债务根据重整程序的执行情况随时支付。

    (七)尚未申报债权的清偿

    截至2011年10月27日,公司账务记载但尚未申报的普通债权金额为83,290,619.63元。本次重整计划中将为其预留相应的清偿现金。

    (八)对已申报债权的追加清偿

    本次重整计划中,对财务记载但未申报的普通债权,管理人预留相应的清偿资金。上述债权清偿后,或有关债权依法不予确认和清偿,预留资金还有剩余的,管理人将向普通债权人按照其债权比例追加清偿。

    (九)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经西安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本重整计划对宏盛科技及其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战略投资者均有约束力,并及于上述主体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债权人对宏盛科技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本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本重整计划已经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十、其他事项

    (一)本重整计划须经宏盛科技债权人和出资人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标准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标准需要达到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本重整计划经过各表决组有效通过后,管理人将依法申请西安中院裁定批准。

    (三)如部分表决组经过两次表决未通过本重整计划,公司和管理人保留向西安中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

    (四)本重整计划经西安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宏盛科技及其全体债权人、股东和战略投资者均有约束力。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及于该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五)债权人对宏盛科技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已经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六)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宏盛科技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结 语

    以上为宏盛科技重整计划的基本内容。公司在制定本重整计划过程中,充分了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并在尊重宏盛科技资产负债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在《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与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制作出本重整计划。而只有各组债权人通过本重整计划、出资人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且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宏盛科技才能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使全体债权人获得更高比例的清偿,并通过引入重组方,恢复宏盛科技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从而使原股东剩余的股票和重组方持有的股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优质资产,所有利益主体真正享有宏盛科技重整成功所带来的重整效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真诚地希望各位债权人和出资人理解并鼎立支持宏盛科技的重整,通过公司提出的宏盛科技重整计划。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四月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2-021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使广大股东、债权人更好地理解公司相关公告信息资料,现针对有关媒体近期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误读现做如下澄清公告:

    1、公司年报显示合并财务会计报告2011年年末总资产与净资产分别为9,983.27万元和-17.8亿元,该数据是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这与公司已经披露的任何信息均无不一致之处。

    2、公司在年报未披露前,只披露过2011年三季报资料,从未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对年报中涉及公司总资产、净资产等数据进行过公开披露。

    3、2012年3月28日的“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说明”公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98亿元,账面净资产2.23亿元,均是关于莱茵达租赁公司的未经审计数据,是对莱茵达租赁的一种情况介绍,与其后经审计的该公司财务数据截至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97亿元,净资产为2.22亿元是对应的。

    4、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虚假信息披露,任何不尊重事实、误读误解、污蔑公司的行为,均是对公司的一种形象损害,是对监管机构、广大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侵害,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