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2-01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通知》”),定于2012年5月22日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
现将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 增加临时提案
近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名杨明生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现提请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选举杨明生先生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附件一)。
二、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以下事项:
(一)普通决议案:
1、 关于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11年度审计师酬金和2012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二)特别决议案:
7、 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8、 关于修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关于修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补充普通决议案:
11、 关于选举杨明生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四)听取有关报告:
12、 关于独立董事2011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13、 关于公司201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 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持有《通知》规定的资料和本补充通知附件二的补充授权委托书进行会议登记。
关于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详见2012年4月5日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
一、 关于选举杨明生先生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补充授权委托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7日
附件一:
关于选举杨明生先生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名杨明生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2012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杨明生先生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杨明生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杨明生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其任职资格尚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杨明生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杨明生先生简历
杨明生先生,1955年出生,自2012年3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杨先生长期在金融界工作。2007年至2012年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副主席。1980年至2007年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曾先后任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工业信贷部主任,天津市分行行长等职务,1997年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2003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杨先生系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附件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A股股东补充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__________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A 股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注2) 或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2年5月22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整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之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本公司)就年度股东大会补充公告所载之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本人(本公司)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补充普通决议案 | 赞成(注3) | 反对(注3) | 弃权(注3) |
11. 关于选举杨明生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注意:请阁下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本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之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2.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拟委派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派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3. 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赞成"或"反对"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如阁下欲放弃投票任何决议案,请在“弃权”方框内划"√"。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阁下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阁下之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年度股东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4. 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之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5. 倘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尤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 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6. A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送达至本公司,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12层, 邮政编码100033,方为有效。
7.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