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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2-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69 证券简称:陕鼓动力 公告编号:临2012-011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5元,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15元;税前每10 股现金红利3.5元,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3.15元;

      ● 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4日

      ● 除息日:2012年5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11日

      一、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2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年4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5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1,638,770,2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5元(含税),共计派发573,569,581.55元。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15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315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35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公司。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居民企业的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5元。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本次利润分配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4日

      2、除息日:2012年5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11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2年5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公司股东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衡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西安市秦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他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8号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电 话:029-81871036

      传 真:029-81871038

      邮政编码:710075

      七 、备查文件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