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余蒂妮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张丽萍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张丽萍 |
公司负责人余蒂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丽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丽萍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497,709,359.66 | 505,371,812.39 | -1.52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40,453,405.35 | 46,127,331.43 | -12.3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0.213 | 0.242 | -11.98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51,895.02 | 不适用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01 | 不适用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5,673,926.08 | -5,673,926.08 | 不适用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0 | -0.030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7 | -0.027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0 | -0.030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127 | -0.127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116 | -0.116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金额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508,514.44 |
合计 | -508,514.44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8,840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 | 19,978,070 | 人民币普通股 | 19,978,070 |
兰溪财政局 | 7,831,009 | 人民币普通股 | 7,831,009 |
王明华 | 7,412,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7,412,000 |
李贵芬 | 1,766,666 | 人民币普通股 | 1,766,666 |
东阳市横店担保有限公司 | 1,528,090 | 人民币普通股 | 1,528,090 |
付云桃 | 1,156,383 | 人民币普通股 | 1,156,383 |
胡天高 | 974,312 | 人民币普通股 | 974,312 |
温启钟 | 972,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72,700 |
周扬中 | 952,966 | 人民币普通股 | 952,966 |
李懿珈 | 889,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889,000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较期初下降76.42%,主要是银行存款减少。
(2)报告期公司财务费用比去年同期下降31.47%,主要原因是去年公司归还了部分银行债务,报告期减少利息费用支出。
(3)报告期公司投资收益比去年同期减亏,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公司对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亏损比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4)报告期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去年同期增长101.48%,增加258.98万元,主要原因是与关联单位日常资金往来增加所致。
(5)报告期公司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去年同期下降95.37%,主要是去年同期公司为支持联营企业的发展,支付了部分借款资金。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股权质押和冻结
公司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博元股份16007532股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冻结期限从2012年1月5日至2014年1月4日止。
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执字第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ST博元(证券代码:600656,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1230万股及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冻结起始日为2012年2月16日,冻结期限为二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2司冻015号),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970538股无限售流通股,冻结起止日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轮候冻结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6007532股无限售流通股,轮候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2)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收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的(2011)金永商初字第468号、595号《传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卢赞诉本公司、麦校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将于2011年9月7日于该院第5审判庭开庭审理。
2012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468号、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由被告麦校勋对主债务人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卢赞的借款本金合计15117875元及利息(至2010年4月15日止为5219387元,此后的利息以151178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因主债务人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归还原告卢赞的借款本金15117875元及利息损失(至2010年4月15日止为5219387元,此后的利息以151178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卢赞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公司反复核实,公司从未出具过上述《还款担保书》。经过庭审,法院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还款担保书》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属无效,并认定原告对此担保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然而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认定本公司应在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公司提出的未提供过担保的抗辩,法院认为与原告持有担保书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的报案笔录、调查笔录(原告称担保书原件被盗)、麦校勋的录音(复制品)等证据印证的内容不符,也与其在(2009)金永商初字第2708、2709号案件庭审中对担保事实的认可行为相悖,不予采信;对于本公司提出担保书的印章与本公司实际使用的印章不符的抗辩,法院认为与(2009)金永商初字第2708、2709号案中本公司委托书上使用该印章的行为不符,不予采信。而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09)金永商初字第2708、2709号《民事调解书》,记载:"审理过程中,……原告为及时参加与被告勋达投资拍卖财产的分配,原告经过与主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商,愿意撤回对担保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保留追偿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对该担保人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权的行使,故本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其中担保人的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金永商初字第2708、2709号案开庭时间为2010年1月11日、5月5日,委托书出具日为2009年11月10日,时任董事长为任昌建先生)从未收到过任何与(2009)金永商初字第2708、2709号案有关的传票或应诉通知书,也从未与原告卢赞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商,也未曾参与过(2009)金永商初字第2708、2709号案的庭审,未向任何法院提交过使用了与《还款担保书》印章一致的委托书,也未委托任何代理人参加(2009)金永商初字第2708、2709号案诉讼。
公司已就本案进行上诉并已开庭,目前尚未判决。公司将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
(3)2011年9月,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3335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年朝执异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因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曾用名)与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45万元。2010年朝执异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曾用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委托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了本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23.30%的股权。2011 年 12 月16 日恒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83 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2 年 3 月 14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执字第 023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公司本所持有的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23.30%的股权归买受人恒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23.30%的股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恒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主要原因是公司暂无主营业务经营。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未作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蒂妮
201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