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金融综合改革沿着正确安全的方向达到预期效果,尚需对民间金融现状以及小贷公司升格村镇银行、民间金融阳光化、存款保险制度、开放个人海外投资等相关问题有更进一步的、更全面的认识,避免因为某些认识上的误区而导致改革试点走上弯路,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左晓蕾
温州金融综合改革12条改革意见拉开了我国金融对内开放的改革试点的帷幕,再次引发金融领域放松管制打破垄断,小贷公司升格村镇银行,民间金融阳光化,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个人海外投资的开放等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要使金融综合改革沿着正确安全的方向达到预期效果,尚需对民间金融现状和一些相关问题有更进一步的认识,避免因为某些认识上的误区而导致改革走上弯路,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笔者为此提出四个问题。
其一,民间资本的金融活动受到过于严格的管制吗?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银监会发文展开小额信贷公司试点,基本原则是一县一个,后扩至一县两个,资本金5000万到1亿,实际上很多小贷公司超过这个规模。到去年底,全国小额信贷公司已逾4000家,总金额数千亿。如果加上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一些专事买空卖空的贸易公司,民间性质的金融投资类公司超过万家,资金达数万亿之巨。国内民间金融活动的活跃程度由此可见一斑。在这层意义上,说民间金融受到严格管制并不准确。特别是温州综合试点明确地方政府对民间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辖权,为地方政府把金融业作为一个独立行业来打造提供了空间。很多地方已雄心勃勃地把未来金融业独立发展的目标定在占GDP30%的水平上。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对通过虚拟经济相对容易赢得GDP增长来实现业绩成长的偏好,已使民间资本在虚拟经济中获得了更大施展空间。所以,民间资本的投资活动基本是开放的,民间资本的金融活动的综合改革方向可能不是放松管制,而是如何规范使之避免出现金融乱像,这可能是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
其二,民间资本的金融活动没有受到管制吗?当然不是。民间资本需要突破管制的是进入银行业,成立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国内工、农、中、建、交五大全国性银行是财政部和央行控股的,是名副其实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基本是国有控股。地方商业银行是以地方政府出资或地方国企出资为主,仍是国有性质。有个别资本来自民间的银行但管理体制仍保留体制内的特征并非市场化运作。像浙江泰隆银行这样真正意义上的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目前在全国不会超出五家。如果不能成立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国有银行在资金方面就始终处于垄断地位,在低效率和高利润目标追求下,银行很难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三,小额信贷公司升格为村镇银行是否就解除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管制?从组建村镇银行的基本规定来看,村镇银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按照现行村镇银行设立规则,首先要求一家正式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有20%的“相对控股”。也就是说其他参股的民间资本比重分别不能超过20%,否则就不符合银行“相对控股”的规定。实际上,民营企业对银行参股但不控股的民间资本活动早已存在,温州部分企业早就参股地方银行,有的甚至参股不止一家银行,这些参股行为并未受到限制。但是,只要民间资本不能控股的限制不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就不会受到根本挑战。判断一家银行是否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不完全取决于资本构成,更重要的是管理体制。由银行控股的村镇银行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必然受控股银行的行为准则和利益导向左右,与原来的银行没有实质性区别。看国内银行业的生态现状,仅以资本构成角度论也有民营银行,但从管理体制上来评价,就很难认同其民营性质了。在20%银行相对控股意义上的“升格”,无异于设置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而给了各类大银行更大的扩张空间。
当然,笔者也不认为所有的小贷公司都该“升格”为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正相反,这要非常谨慎。必须经过严格筛选,只有恪守本分,诚信守法,真正在为小微企业服务,有审慎的内控机制,风险和信贷管理规范的小贷公司,才具备“升格”资格。那些 “跑路”的,有借债不还记录的,套取银行资金发放高利贷的、专营“钱”赚“钱”的生意等急功近利投资方式的各类小贷公司和投资公司,不具备银行业审慎经营的银行基因,就不能“升格”为民营银行。绝对不能在“放松管制”的掩护下,让不规范的小贷公司扰乱民间借贷市场以后,再扰乱银行借贷市场,制造更大的金融不稳定甚至金融风险。
但不加区别对一些优秀的小贷公司一刀切成只能参股不能控股的村镇银行,却有可能成为民间金融发展的障碍,扼杀了中国金融领域最有生命力的竞争力量,贻误金融改革的时机。所以,当前最需要废除的规则和需要突破的管制,就是简单一刀切的做法。只要给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一缕公平竞争的政策阳光,民间资本便一定能开辟中国金融业的一片蓝天,中国一定能催生有国际竞争力的民营银行。
其四,存款保险制度适合国内以国有银行为主的银行生态吗?中国银行业以国有银行为主,至今为止政府对于银行存款是全额担保的,政府已先后两次剥离银行坏账。只要预算软约束变相存在,大银行和国有银行根本没有参与存款保险的意愿,存款人也把银行存款视为无风险资产。部分保险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让民营银行根本无法与大银行竞争。民营银行开始一定是小银行,小银行抗风险能力差。如果实施部分存款保险制度,会加大存款人对民营银行的不信任度,存款人更多会选择大银行而不会选择小银行,放大民营银行未来经营的风险,对民营银行的发展非常不利。
可见,在以国有银行为主的中国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未必适用,尤其是在民营银行还未真正出现的时候。
(作者系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