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公告编号:2012-018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募集资金在现有专户间调配的议案》,同意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超募资金264,400,648.30元到吉林省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并于2012年5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吉林省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吉林省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806222029000885123,截止2012年4月11日,专户余额为224,673,571.93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扩产2亿粒硬胶囊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年扩产1亿支针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1,900.00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开户日期 | 金额 | 存单期限 |
1 | 2012年4月11日 | 18,700.00 | 1年 |
2 | 2012年4月11日 | 1,700.00 | 6个月 |
3 | 2012年4月11日 | 1,500.00 | 3个月 |
公司已在吉林省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750602011015200000507,截止2012年4月11日,专户余额为564,400,648.30元。该专户资金作为超额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6,014.57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开户日期 | 金额 | 存单期限 |
1 | 2012年4月11日 | 36,514.57 | 1年 |
2 | 2012年4月11日 | 3,100.00 | 6个月 |
3 | 2012年4月11日 | 6,400.00 | 3个月 |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立金、任滨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6份,公司、专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民生证券、专户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