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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2012-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263 股票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2-15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2011年10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0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即从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详细内容请见2011年11月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互联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69号)。

      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公司在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对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使用,资金运用情况良好。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截止2012年4月28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600,000,000元全部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6个月。至此,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归还完毕。同时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本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3日

      股票代码:002263 股票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2-16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的通知,其于2012年5月3日通过二级市场购入了本公司的部分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增持人:大东南集团

      2、增持目的及计划: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增持下限不低于公司总股本0.96%的股份,上限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

      3、增持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4、增持期间:本次增持之日起算不超过十二个月

      5、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大东南集团已增持公司580万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6%。

      6、本次增持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和浙江大东南集团诸暨贸易有限公司、黄水寿先生、黄飞刚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大东南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18,688,503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4%;大东南集团通过诸暨贸易间接持有公司17,457,534股(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该公司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236,146,0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3%;黄水寿先生与黄飞刚先生分别持有大东南集团55%、2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7、本次增持后控股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2012年5月3日,大东南集团通过大宗交易增持公司580万股股票,平均价格6.78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6%。上述增持后,截至2012年5月3日,大东南集团及浙江大东南诸暨贸易有限公司共计持有本公司241,946,0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9%。控股股东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8、其它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和浙江大东南集团诸暨贸易有限公司、黄水寿先生、黄飞刚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窗口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过计划增持限额。公司将继续关注大东南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