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8 证券简称:益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7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52号文核准,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生股份”)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2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520.48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08月02日到账并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19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中的规定,公司计入到发行费用中涉及媒体和路演推介等费用978.00万元应计入当期损益,44.00万元系支付深圳证券信息公司2011年、2012年服务费,根据收益期限应计入以后年度损益,故增加募集资金净额1,022.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542.48万元。扣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总投资额27,345.94万元,超额募集资金33,196.54万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2012年04月0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6,000万元设立江苏益太种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发表“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6,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益太种禽有限公司”的意见。
为规范江苏益太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江苏益太种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益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睢宁支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及益生股份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益太已在中行睢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39 6028 6838,截止2012年04月21日,专户余额为60,010,833.33元。该专户仅用于江苏益太在江苏睢宁投资父母代肉种鸡饲养项目(包括种鸡养殖、孵化场、饲料加工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江苏益太、中行睢宁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江苏益太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益生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江苏益太和中行睢宁支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江苏益太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江苏益太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道远、朱峰可以随时到中行睢宁支行查询、复印江苏益太专户的资料;中行睢宁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行睢宁支行查询江苏益太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行睢宁支行查询江苏益太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行睢宁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江苏益太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中行睢宁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江苏益太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的,中行睢宁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和益生股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行睢宁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江苏益太、中行睢宁支行、益生股份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行睢宁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江苏益太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江苏益太、中行睢宁支行、安信证券、益生股份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05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