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12—020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2年5月8日上午9: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 162,344,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小军女士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吕卿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提案后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344,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344,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提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344,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344,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表决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344,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表决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1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9,257,553.58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计10,925,755.36元,加2011年初未分配利润215,235,958.99元, 2011年度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13,567,757.21元。同意公司以2011年末总股本618,776,1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877,618.10元(含税),剩余251,690,139.1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344,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2011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
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
同意公司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1年度审计报酬为355万元人民币(包括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审计报酬50万元、第三季度报告审计报酬35万元、2011年度报告审计报酬70万元和2011年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资产重组涉及的备考合并财务报告的审计报酬20万元、备考合并盈利预测报告的审核报酬160万元),审计人员在本公司开展工作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公司实数承担。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344,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表决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提案》。
同意公司2012年度向每位独立董事支付津贴为5万元人民币(税前),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差旅费,以及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344,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表决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提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同意公司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管理建设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利用阶段性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购买不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主要投资品种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金额度不超过3亿元,在3亿元投资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投资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理财效率,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6,394,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5,9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
此外,独立董事宣读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吕卿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