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翀 ○编辑 艾家静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本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并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核实其对外披露的不分红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
“对于上市不久即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部分公司,我们也将重点关注,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该负责人说。
据证监会统计,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
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披露信息分析,未进行现金分红主要有如下原因:一是公司亏损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2010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中,近一半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中,53%的公司五年来每年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二是公司处于发展期或扩张期,对现金需求量大,公司出于自身经营情况考虑,将收益留存公司用于持续发展。三是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分红主动性不足,极少数公司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现金分红,且无充分合理的说明。
据介绍,从证监会对近三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的分析看,大型蓝筹公司成为现金分红的中坚力量——2008年至2010年,现金分红金额超过10亿元以上的公司分别为39家、38家和53家,占同期上市公司总家数的比例约为2%,而其分配的现金股利占同期所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的比例约为80%,现金分红金额占对应的净利润的比例也高于全部公司整体水平,在资本市场中初步形成了一个现金分红水平相对较高的群体。
以代表大型蓝筹公司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例,2010年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占上述公司家数比例为86%,现金分红金额占上述公司实现净利润的比例为30.5%。
同时,近三年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均呈上升趋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行业集中度较高。按证监会一级行业标准划分,2008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中,金融保险业和采掘业两大行业公司分红金额平均占比分别为50%和22%,合计占比为71.52%,而这些公司同期实现的净利润占近三年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占比为69.24%。
针对昨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述负责人表示,此举是对分红监管向制度建设方向努力的结果,如果《通知》被实践证明有效,未来拟提高层级固化为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