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27号《关于核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00万股,发行价格为9.0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3,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7,445,8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2)第0015号《验资报告》。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90335900120102124340。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其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开户银行给予合理的配合。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乃生、伍忠良可以在开户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付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违约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