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16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12年5月18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50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14%。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500.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500.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500.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500.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1年度按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65,187,888.40元进行分配,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6,518,788.8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77,124,620.27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25,793,719.83元。
公司董事会通过以下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2011 年末的总股本29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8,000,000元,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同时以2011年末股本总数290,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58,000,000股。
表决结果:同意21,500.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且实施完毕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拟修订《公司章程》如下:
1、原1.0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0,000,000元”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8,000,000元”
2、原3.06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9,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4,8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2012 年5 月18日经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增至34,800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21,500.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00.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00.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2年度公司预计向江苏华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销售成品散件、材料及提供加工服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预计向江苏华乐光电有限公司出租办公用房及提供配套管理服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向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宿舍,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0万。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认。
表决结果:同意1,300.8万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关联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和虞海娟女士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00.8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叶彦菁律师和曹晓宇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