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向中国本地市场提供更为广泛的、全方位的财产保险服务产品,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于2004年5月10日发布并生效的《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颁布并于2002年2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且以遵守保监会的要求为前提,本公司计划正式提交关于将本公司,即现有财产保险分公司(即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公司”)改建为一家外国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该等改建在下文简称为“改建”)。独资保险公司的拟议中文名称为“安盛保险有限公司”。
独资保险公司将由安盛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盛中国”)全资拥有,总部将设在上海。
针对拟议的改建,独资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承诺:(1)其将承担改建之前分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和业务(尤其是,其承继的责任将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在改建之前发生的税务责任和债务);及 (2)分公司原来的保单持有人应有权选择在改建后继续持有其目前持有的保单合同或终止该等保单合同。另外,安盛中国和独资保险公司均承诺,其将对因改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保单持有人选择在改建后继续持有的所有保单合同以及分公司与其对手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在改建后应继续具有充分的效力并将由独资保险公司予以履行。
我们将从2012年4月20日起连续三次作出本项公告。如果任何保单持有人或分公司的合同对手方对上述权利、义务和业务的转让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在第三次公告日期起30天内与分公司联系(电话号码:+86 21 6156 3500)。如果相关的保单持有人或该等合同的对手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任何异议,则我们将假设:保单持有人和该等合同的对手方已经对本公告中所述的改建和义务责任承担安排表示同意,并且已经与分公司和拟议的独资保险公司就此达成一致。
我们深信,成立独资保险公司,彰显了本公司对中国市场的重视和长期承诺。我们希望能在不久的将来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服务,并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本公司。
特作出本项公告,以资证明。
安盛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前身为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