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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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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高明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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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2012-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鲁北 股票代码:600727 编号:临2012-026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5月21日,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鲁北化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3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曾于2009年6月接到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济调查通字09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09-011),目前该案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2007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一)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

      2007年度,鲁北化工与大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鲁北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65笔,其中借方发生额1,106,418,656.36元,贷方发生额l,073,953,089.96元,期末借方余额7,649,506.74元。对于上述往来款项,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7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鲁北化工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

      2006年5月24日,鲁北化工以其拥有的重油裂解资产与鲁北集团拥有的合成氨资产进行置换。合成氨资产自置换进入鲁北化工后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鲁北化工未披露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

      (三)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

      1、鲁北化工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截至2007年3月31日,短期借款余额为23,600万元。经查,截至2007年3月31日,鲁北化工短期借款余额实为34,100万元。

      2、鲁北化工2007年中期报告披露,截至2007年6月30日,短期借款余额为24,500万元。经查,截至2007年6月30日,鲁北化工短期借款余额实为35,000万元。

      3、鲁北化工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14,900万元。经查,鲁北化工2007年底短期借款余额实为18,400万元。

      二)、2008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一)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

      2008年度,鲁北化工与鲁北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300笔,其中借方发生额l,094,695,902.43元,贷方发生额826,388,779.65元,期末借方余额275,956,629.52元。对于上述往来款项,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08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

      2008年10月4日,鲁北集团决定关停鲁北化工热电厂5台9.8万千瓦发电机组,但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鲁北化工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鲁北化工董事长的冯久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鲁北化工总经理的袁金亮、时任鲁北化工财务总监兼董事的吴玉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鲁北化工董事会秘书的田玉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时任鲁北化工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刘金亭、时任鲁北化工董事的冯怡深、时任鲁北化工副董事长的刘希岗、时任鲁北化工副总经理的冯立田、翟洪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六)、对时任鲁北化工监事的吴宗文、时任鲁北化工职工监事的佘洪华、时任鲁北化工独立董事的李德周、范本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另,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认定时任鲁北化工董事长的冯久田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认定时任鲁北化工总经理的袁金亮、时任鲁北化工财务总监兼董事的吴玉瑞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认定时任鲁北化工董事会秘书的田玉新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